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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3-04-23    作者:110网律师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欧阳林律师接受本案原告华某的委托,担任其与朱文生离婚一案的代理律师,结合本案事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感情却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原、被告双方于1998年7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原告于07年8月份就与被告分居,现分居已满两年。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二、位于南昌市东湖区北京西路69号212栋2单元5楼501室房屋一栋属于原告华某婚前个人财产。
该房屋为原告结婚前个人出资购得的,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一方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财产。因此,该房屋应认定为华某的婚前的个人财产,不能依法分割。
三、涉案本田汽车属于第三人所有,依法不能分割。
涉案的本田汽车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依法属于第三人所有,原、被告不能对他人财产进行处理。
四、银剑公司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银剑公司为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根据《公司法》第3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一起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被告以其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由,将该公司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于法无据的。
五、夫妻共同财产应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配。
原、被告自1998年7月结婚至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予以分割,根据《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以上代理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
                       律师 欧阳林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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