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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国际经济法:全球合作原则

发布日期:2013-04-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国际经济法:全球合作原则。司考在即,各位学员都要快马加鞭地抓紧时间复习,小编在这为各位学员准备了国际经济法的复习资料,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最后祝各位都能在今年的司法考试中取得优秀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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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合作原则。强调全球各类国家开展全面合作。特别是强调南北合作,以共谋发展,这是始终贯串于《宣言》、《纲领》和《宪章》中的一条主线。《宪章》对全球合作、共谋发展这一主题,规定了全球合作的:

基本目标:实行世界经济结构改革,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关系和国际经济新秩序,使全球所以国家都实现更普遍的繁荣,所有民族都达到更高的生活水平。为此,一切国家都有义务对世界经济实现平衡稳定的发展作出贡献,充分注意到发达国家的福利康乐同发展中国家的成长进步是息息相关的;注意到整个国际社会的繁荣昌盛取决于它的各个组成部分的繁荣昌盛。

基本范围:一切国家都有责任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等各种领域中通力合作,以促进整个世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进展和社会进步。合作是多领域、多层次和全方位的。

首要途径: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且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地和切实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性经济、财政、货币问题的国际决策,从而公平地分享由此而来的各种利益。

中心环节:在于开展南北合作。一切国家都应严格尊重他国主权平等,不附加任何有损于他国主权的条件,对发展中国家加速本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各种努力,给予合作,按照这些国家的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提供有利的外部条件,扩大对它们的积极支持。

全球合作原则的中心环节:南北合作。当代国际社会各类成员之间,存在着许多对矛盾与合作的关系。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东西关系”、“南北关系”、“南南关系”、“北北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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