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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讲义:诉讼时效的概念

发布日期:2013-04-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民法讲义:诉讼时效的概念。本文中,小编对民法高频考点诉讼时效的概念的讲义进行了整理,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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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时效与诉讼时效

  (1)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财产法效果的法律事实。

  (2)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是基于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而当然发生,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民法上建立诉讼时效制度,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及避免证明困难。同时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2、诉讼时效的特征

  (1)有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存在,而且该状态持续了一段期间。

  (2)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这意味着:

  A、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权利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

  B、权利人起诉后,如果被告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则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C、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然可以受领且受法律保护。义务人履行后,不得以自己不知道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或不知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

  (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其具体内容,如时效期间的长度、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等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限制。

  (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A、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B、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C、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D、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1)概念

  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如《继承法》第25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两个月即为受遗赠权的除斥期间。

  (2)区别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和一定期间的经过为条件而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都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但二者有如下区别:

  A、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B、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

  C、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D、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价值定位

属性

客体

始期

弹性

期间届满效果

诉讼时 效

维护新事实状态

法律制度

请求权

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可变

消灭胜诉权

除斥期间

维护原事实状态

期间

形成权

自权利成立时起算,但目前有很多例外。

不变

实体权利消灭

 

  (3)结合我国民事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民法领域中涉及除斥期间的情形有:

  A、《合同法》第193条,《物权法》第113条规定的6个月;

  B、《合同法》第55条、192条,《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1年;

  C、《合同法》第75条、104条规定的5年;

  D、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E、解除权、检验权行使的合理期限,《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期间,《物权法》第107条规定的2年、《继承法》第8条规定的20年在性质上也属于除斥期间。

  【题例】(2008年真题,多选52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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