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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与通奸的界限

发布日期:2013-04-26    作者:何峤巍律师
这涉及到罪与非罪的问题至关重要,现将区分的界限汇总如下:

 一、要区别求奸未成与强奸未遂的界限
 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看行为人是否适时停止自己的行为;看行为人为什么停止行为;看妇女的态度。特别应注意的是,不能把求奸过程中的拉扯行为认定为强奸中的暴力手段。
 二、强奸与通奸的转化问题。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
第一次性交违背妇女意志,但女方并未告发,而后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交的,对该男子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第一次性交违背妇女意志,事后行为人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行为人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意继续通奸,行为人纠缠不休,并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也应以强奸罪论处。

 三、利用职权的强奸与基于相互利用的通奸的界限
 利用职权进行胁迫,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交的,构成强奸罪。男女双方相互利用,各有所图,女方以肉体作为换取私利的条件,从而发生性交的,属于通奸行为,不能按强奸处理。区分的关键在于男方是否利用职权进行胁迫。
 四、“半推半就”的问题
 应正确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违背妇女的意志,把妇女“推”的表示视为妇女羞愧的表现,又没有明显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的,就不能认定为强奸罪。反之,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实际上也违背妇女意志,又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则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幼女的,从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于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或强奸后,杀死或者伤害被害人的,应分别认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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