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工伤事故案例 >> 查看资料

公司注销基本流程

发布日期:2013-04-30    作者:蒋艳超律师
公司注销基本流程
 
注销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局)
 
     公司清算组备案(工商局)
 
     刊登注销公告(发行报纸)
 
     基本户注销(开户银行)
 
     工商局受理、注销(工商局)
 
     注销组织机构代码证(技术质量监督局)
 
     一、 注销国、地税税务登记证
 
     1、国、地税税务登记证
 
     2、所有国、地税有关材料
 
     3、备案公章
 
     一般由公司财务人员办理,填写相关表格并交回所有材料后,等片管员通知。一般要查看公司帐本。
 
     二、公司清算组备案
 
     1、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司公章)
 
     3、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全体股东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刊登注销公告
 
     登报45天后到企业营业执照发照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四、基本户注销
 
     1、公司营业执照正本(有些银行要工商、代码、国税、地税全套证件)
 
     2、开户许可证
 
     3、印鉴卡
 
     4、印鉴卡上预留印鉴
 
     5、支票本、电汇凭证等银行相关材料
 
     6、销户申请书
 
     一般由公司财务人员办理,一并办理基本户内余额转帐或取款手续。
 
     五、工商局受理、注销
 
     1、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执照注销声明的报样;
 
     2、全部公章及公章准刻证
 
     六、注销组织机构代码证
 
     1、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申报表
 
     3、工商局注销回执
 
公司注销流程
 
                                          
 
公司因下列原因之一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3. 股东会决议解散;
 
4. 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5. 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由公司指定或者委托公司员工或者具有资格的代理机构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办理注销登记。
 
企业所得税在国税交纳的企业应先办理地税注销手续,注销流程按先后程序共分为五个步骤分别为注销地税、国税、银行账户、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统计证。
 
(一)       注销地税流程
 
1、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领取并填写《纳税清算申请表》、《纳税清算登记表》各一式两份、《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其中《纳税清算申请表》要填最近三个整年度的纳税额)
 
2、委托中介机构出具清税报告。
 
3、持清税报告、《纳税清算申请表》、《纳税清算登记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注销企业提供的税务登记(正、副本)、代码章、发票卡、IC卡、加密盒、空白发票(带齐退票及最后一张已开发票记账联)、上级主管部门或股东会撤销企业决定书、公章到地税注销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4、等待地税通知领取注销地税登记通知单。(在未领到注销通知前务必按期申报纳税)
 
(二)   注销国税流程
 
1、凭《地税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国税办理注销登记窗口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注销及走逃企业审批表》、《缴销专用发票申请表》。
 
2、持填写完的以上各表,带齐2003年至注销日购买的所有新、旧版普通发票及最后一次购买的最后一本增值税专用发票到专管员处办理缴销发票手续。
 
3、办完缴销发票后找专管员办理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需报送资料如下:填写业务报批单一式二份;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受理文书名称: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一式二份;注销及走逃企业审批表一式二份;《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件。
 
4、请专管员进行纳税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待专管员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到专管员处领取以下资料:《评估报告》;《业务报批单》;《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注销及走逃企业审批表》。
 
5、用A4纸打印注销申请书一份:没有格式限制、写清楚注销原因、加盖企业公章、法人签字。若是分支机构(或分公司)的企业还需提供一份董事会决议,要求法人及股东签字、加盖总机构(或总公司)公章。
 
6、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评估报告》、《业务报批单》、《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注销及走逃企业审批表》、注销申请书、税务登记正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发票购领薄到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窗口。
 
7、等待国税通知领取注销国税登记通知单。(未领到注销通知单前务必按期申报纳税)
 
(三) 注销银行账户流程
 
1 填写注销银行账户申请表,经开户行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2 提交开户银行许可证、未使用的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资料到银行办理注销。
 
(四) 注销工商流程
 
1、领取《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及《指定(委托)书》并填写完整。
 
2、持《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委托)书》、注销银行账户通知单、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3、大约一周到工商领取注销工商登记通知单。
 
备注: 独立核算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要先到工商做备案登记,并登报注销公告一次或三次(于注销工商登记前45日进行登报公告)和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注销清算报告。
 
全民所有制、合伙制、分支机构和分公司类型企业注销工商登记不用提供登报注销公告和清算报告。
 
(五) 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统计证注销
 
        领到工商注销通知单后,持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和统计证到工商办理注销手续即可
 
一、   清算、注销的必要性
 
公司歇业后未注销登记,也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公司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诉讼主体;公司歇业后,被登记主管部门注销登记,但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负有清算之责的主体为诉讼主体。因此,只有经过合法的清算、注销程序,公司才能从法律意义上消灭,公司及负有清算责任的清算主体才能免除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   清算
 
(一)   清算程序
 
1、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决议解散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3、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表格,办理清算组备案。
 
4、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5、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6、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7、清算公告满三个月后,制作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8、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9、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报股东确认。
 
(二)     说明:
 
1、清算组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也可选任注册会计师、注册律师或其他熟悉清算事务的专业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清缴所欠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清算组备案
 
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日内须提交备案的材料:
 
股东会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
 
清算组成立文件;
 
清算组各成员的基本材料;
 
有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加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3、清算通知与清算公告、债权登记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核定债权后,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书面通知和清算公告应包括企业名称、住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申报债权的期限、清算组的组成、通讯地址及其他应予通知和公告的内容。
 
4、清算财产
 
清算开始时公司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
 
清算开始后至清算终结前公司所取得的财产;
 
应当由公司先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注:公司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权利人通过清算组收回。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由债权人以提保财产为限优先受偿,未受偿部分视同非担保债权。担保物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5、清算费用
 
清算组成员和聘请工作人员的报酬;
 
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
 
清算过程中为了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6、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7、清算方案
 
清算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税款;
 
企业债务。
 
企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予以清偿,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清算方案应经股东会确认;
 
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投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因债权争议或诉讼原因致使债权人、股东暂时不能参加分配的,清算组应当从清算财产中按比例提存相应金额。
 
8、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经确认后,视为已解除清算组的责任。但清算组有违法行为的,不在此限。
 
三、   注销登记
 
(一)   注销登记程序
 
1、自清算报告被确认之日起十日内,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及表册报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并申请注销登记。
 
2、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登记后,清算组应当公告企业终止。
 
(二) 说明:
 
1 清算组将清算报告及表册呈报备案时须提交的材料
 
清算报告备案登记表;
 
股东会通过的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股东会确认的企业清单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股东会确认的公司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税务(国税、地税)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清算组出具的经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一式两份,要求清算组成员签名,股东会确认)。
 
2、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明。
 
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股东会通过的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
 
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
 
《企业法人营执照》正、副本及公章;
 
清算组织成立的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三次的报样;
 
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
原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为适格原告。
被告: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共同原告和第三人: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定事由: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管辖:解散公司诉讼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
原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为适格原告。
被告: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共同原告和第三人: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定事由: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管辖:解散公司诉讼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金华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黄险峰律师
辽宁大连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7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