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从事内地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发布日期:2013-05-02    作者:连会有律师
保定连会有大律师
一、行政许可的内容
(一)从事中国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二)从事中国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36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权限
(一)申请经营两岸航运业务的,在中国大陆注册的航运公司应当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交通部批准。
在中国台湾地区注册的航运公司应当委托其在大陆的船舶代理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经该船舶代理公司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交通部批准。
(二)从事中国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由交通部批准。
四、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根据《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6年第6号),从事中国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需符合如下条件:
1、中国大陆或者台湾地区的独资航运公司;
2、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合资航运公司。
(二)从事中国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待定。
五、行政许可的数量
(一)从事中国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无数量限制
(二)从事中国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待定。
六、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申请中国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船舶资料;
3、海运提单样本;
4、交通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5、从事班轮运输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外,还应当提供港航间班轮运输协议和运价本。
(二)从事中国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待定。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八、申请书受理机构
(一)经营两岸航运业务的,在中国大陆注册的航运公司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中国台湾地区注册的航运公司应当委托其在大陆的船舶代理公司向该船舶代理公司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代为提出申请。
(二)从事中国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经申请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受理。
九、申请书受理期限
无期限限制
十、申请书递交方式
办公现场递交或信函、传真方式递交
十一、行政许可的程序
1、申请书形式审查及形式审查结果告知;
2、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3、行政许可审查决定及审查结果告知;
4、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在政府网站公示并颁发经营许可证件或登记证书;决定不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二、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时限
(一)从事中国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
1、审核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2、许可机关在4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二)从事中国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待定。
十三、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四、申请人及公众对审批结果的意见反映方式
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其他
十五、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
申请书受理机关、审批机关及其上级机关的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
交通部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交通部大楼 邮编:100736
监察机构电话:010-65292546 电子邮箱:jjzhc@moc.gov.cn
法制机构电话:010-65292615 电子邮箱:tfszhc@moc.gov.cn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兵民律师
天津河西区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郎海华律师
江西南昌市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7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