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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新思考

发布日期:2013-05-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学科分类】宪法学
【出处】《法学杂志》2012年7期
【摘要】人民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本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是我国宪法、宪政的核心使命。秉承这一使命,我国现行《宪法》实施30年来,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然而,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也面临着不少问题与挑战。因此,有必要结合既有成就,正视新时期的挑战,通过进一步推进我国现行《宪法》的实施,探索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新路向。而培育社会主义民主文化,关注公民身份、提升公民的民主行动能力,走社会主义民主渐进发展之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完善与创新则是最为重要的环节。
【关键词】新时期;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宪法实施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表现形式,宪法实施的过程也是推进民主政治发展的过程。我国现行《宪法》颁布实施30年来,不仅促进和保障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和繁荣,而且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程。可以说,现行《宪法》实施的30年,也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取得累累硕果的30年。然而,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给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出了诸多新挑战。因此,以现行《宪法》颁布实施30年为视角,回顾总结30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成就,正视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面临的挑战,展望和明确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新路向,无疑对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价值。

  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成就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生命,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我国现行《宪法》实施的核心使命。[1]秉承这一使命,现行《宪法》实施30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可以说,现行《宪法》实施的30年,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大力推进的30年。

  (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发展与完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承载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最为根本的制度。现行《宪法》实施30年来,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日益发展完善,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作用日益增强。

  首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自身建设快速发展。现行《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实施30年来,作为社会主义民主基本载体的各级人大自身建设不断加强,形成了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组织体系和规则体系。就组织建设而言,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机构更加健全,职责更加明确,权力运行更加稳健;全国人大基于工作需要,不断推进工作机构的完善,已成立九个专门委员会,[2]它们在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就规则建设而言,198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并实施,随后,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也纷纷制定或完善了自身的议事规则;[3]1987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在2009年得到进一步修正、发展。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民主就是按规则议事”,[4]议事规则的发展,显然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民主工作能力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此外,199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颁布实施,并于2010年修订施行,进一步促进了我国人大自身的建设与发展。

  其次,选举制度不断完善。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5],选举制度的发展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标志。现行《宪法》实施30年来,我国1979年的《选举法》历经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和2010年五次修改、完善。作为我国选举制度重要支撑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也历经1982年、1986年、1995年和2005年的四次修改、完善。《选举法》和《组织法》对我国选举制度的改革、完善,大幅提高了我国选举的民主化程度,拓展了人民表达和实现自身民主权利的途径。特别是2010年《选举法》的修改,落实了人民对城乡选举“同票同权”的期待,进一步诠释了我国选举的平等性;规定了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制度,以及监票回避制度,进一步强化了我国选举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增设了“选举机构”的专章规定,强化了我国选举的组织保障;增加了一些技术化和人性化内容,强化了我国选举制度的科学化和人本化。[6]我国选举制度的这些发展,无疑推动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以及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

  最后,人大监督的职权不断强化。现行《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监督国家机关的权力运行是我国现行宪法赋予人大的基本职权,也是我国国家权力人民性的重要体现。现行《宪法》实施30年来,我国人大的监督职权不断强化。一方面,人大的监督职权通过单行法得以细化、支撑和发展。2000年我国《立法法》的施行,明确了人大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权,加大了人大对法规、规章的监督力度。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施行,以及各省实施《监督法》的具体地方性法规的出台,正式形成了明确各级人大对其同级“一府两院”工作进行监督的专门法系统,进一步为人大监督权的行使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另一方面,人大监督权的运行效果在实践中不断强化。在宪法、法律的保障下,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已逐渐摆脱“橡皮图章”的尴尬和无奈,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工作取得了更加实际的效力和效果。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日渐完善

  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性的民主政治制度外,我国在政治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包括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基本框架。现行《宪法》实施30年来,这些基本民主政治制度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首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不断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基本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1989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明确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我国民主政治制度体系中的基本制度地位,推进了我国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制度化发展进程。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正式在我国《宪法》序言中增加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从而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地位与价值。1995年通过的《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明确规定了人民政协履行主要职能的内容、形式、方法和步骤。这是切实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7]。而2005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则进一步推进了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制度化、规范化发展,强化了其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的价值与功能。

  其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完善。现行《宪法》实施30年来,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和完善,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1984年,六届全国人大根据《宪法》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开始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化、制度化发展的新阶段。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明确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2001年,《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民主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最后,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内容,在现行《宪法》实施过程中不断得以发展。一方面,我国1987年试行、1998年通过并于2010年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1989年施行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基层群众自治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另一方面,在制度运行过程中,我们建立了以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社区委员会为主要内容的基层群众自治系统,广大人民群众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能够依法享有并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主体权利,从而推进了广泛、真实而直接的社会主义民主实践活动。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机制与方式日益发展

  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现机制日益发展。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国家事务日益庞杂,国家机关的权力裁量空间不断增大,因而仅仅依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已难以为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的权力活动传送足够的民主合法性,也难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民主诉求。因此,在此情势下,我国民主政治的实现机制不断向行政、司法等各领域拓展。

  在综合治理领域,为贯彻宪法精神,国家通过不断强化各种具体制度建设,加强权利主体与权力主体间的联系,满足公民主体意志表达的需要。譬如,2005年《信访条例》颁布实施后,信访制度成为强化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重要的“辅助政制”。[8]在行政领域,民主行政已成为现代行政法治的基本理念,各种推进行政民主化的机制日益得到重视和强化,国家不断地“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监督政府”。[9]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建设法治政府、透明政府的规定,以《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为核心的行政单行法对行政听证程序的明确,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核心的行政法规对政务公开的强化等等,都为公民在行政治理过程中的主体参与和主体监督提供了制度化的保障。在司法领域,以人民陪审员制度为核心的审判民主和以人民监督员制度为核心的检察民主[10]的推行,使司法民主日益成为社会主义民主一个新的增长点。

  其次,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方式日益多元化。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推进,我国民主政治的实现方式或者说实现手段也日益多元化。近年来,在我国民主政治实践中,诸如立法听证会、立法讨论会,行政听证、行政论坛,司法听证、司法论坛等新的民主表现方式,以及立法协商、行政协商、司法协商等新的民主实现手段日渐兴起并不断得到推广和运用。此外,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也为民主实现方式的发展开拓了新空间,譬如网络沟通、网络访谈、微博问政等等,[11]已成为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力量——当前我国已拥有数以亿计的网民,“发生在当今社会的任何重大事件,都会引起数亿网民的围观、拍砖、乃至集体政治行为,形成强大的政治压力,迫使政府有关部门采取行动,公布事情真相,公开对事件的处置过程和处理结果”。[12]在这种网络参政的压力下,各级政府和官员与民众间的网络沟通,已逐步成为当前我国民主政治实践中的常规方式。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模式日渐成熟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现行《宪法》实施30年来,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模式已日渐走向成熟。

  首先,现行《宪法》实施30年来,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的领导能力不断增强、领导思路日益完善。一方面,中国共产党不断加强了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事业领导的规范化与制度化建设;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明确将民主执政作为新时期党的执政理念之一,强调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应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以民主的制度、民主的形式、民主的手段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做主”。[13]此外,中国共产党明确将发展党内民主作为促进人民民主的重要方式。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党的坚强团结保证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

  其次。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现行《宪法》实施30年来,不仅推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完善,而且也形成了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式。在中国的民主政治实践中,政治的运作“不是依赖对立的政党或政客,而是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过程实现意见的统一”[14]。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两种民主推进方式的相互促进与优势互补,将会更好地促进人民当家做主的实现。而且,现行《宪法》实施30年来,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过程中,日益强调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强调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从而不但使我国的依法治国方略取得显著成效,而且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在相互促进过程中也不断地协同发展。

  二、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面临的新挑战

  尽管《宪法》实施30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当代中国正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向着新的奋斗目标迈进”。[15]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我们必须正视当前的新形势、新情况给新时期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提出的新挑战。

  (一)社会主义民主意识与民主愿望的不协调

  伴随着世界民主化浪潮的推进,以及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民主已在我国深入人心。特别是在当前我国政治经济改革发展的新时期,人们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寄予了更高期望。可以说,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享有更多民主权利已成为我国各族人民的热切愿望。然而,当前我国公民的民主愿望更多的源于一种感性层面——从众心理的驱动,并没有真正内化为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理性认知。也就是说,人们的民主意识还比较薄弱,尚未形成对社会主义民主清晰的认知与科学的评价,也未形成将这种认知和评价付诸行动的自觉,民主意识与民主愿望尚处于不协调的发展状态。这无疑是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挑战之一。具体而言:

  一方面,不少公民对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内涵缺乏清晰的认知。中国公民政治心理调查曾表明,“只有约1/10的公民对民主的本质作了准确的认知,将民主看作‘人民群众当家做主’。而有近1/3的公民将民主看成是‘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和‘民主作风’,还有近1/10的公民将民主看成是‘为民做主’,甚至有些知识分子和干部对民主的认知也是模糊的。工人和个体劳动者中将民主看成是‘为民做主’的人相当的多;还有13.41%的个体劳动者更是不知民主为何物。”[16]尽管《宪法》实施30年来我国公民对民主基本内涵的认识已逐步增强,但总体而言,人们对民主的把握仍相当模糊。更重要的是,伴随着当前西方民主观在我国的不断传播,不少人片面迷信西方民主模式,将民主简单等同于普选,甚至将社会主义民主视为无条件、庸俗化、泛滥化的泛民主,[17]而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内涵及运行和实现机制缺乏正确认知。

  另一方面,不少公民尚未对社会主义民主蕴含的公共精神形成足够的认识和评价,缺乏民主行动的自觉。当前我国不少公民将民主片面理解为应当由国家提供的一种个人权利,与自己的行为状况及公共活动关系不大。因此,公民公共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在公共生活中责任意识不强,民主行动的自觉性较低。“如在对待选举权问题上,许多人是选择放弃的。即使不放弃这项权利,在行使的过程中,也带着随意的心态,认为选举与自己没有关系。”[18]实质上,无论是在古典抑或是在现代意义上,民主都意指一种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生活方式。公民只有注重自己的公共身份,实现民主权利与责任的统一,民主意识与民主行动的统一,民主政治的建设与发展才成为可能。

  (二)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与法治建设的不一致

  邓小平同志曾深刻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19]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过程,也是其不断法治化的过程。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只有实现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统一,才能切实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真实性和优越性。毕竟,民主“绝不是永远正确或确定的”,[20]其必须依托于法治的保障和促进,否则很可能沦为多数人的暴政,会“造成经济危机、社会动乱和加剧社会不平等”,[21]还可能在一些邪恶势力操纵下成为阻挠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异化力量。我国现行《宪法》实施30年来,尽管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法治化建设得到极大发展,但新时期的民主法治化建设还滞后于民主政治建设的现实需要,因而二者之间表现出诸多的不一致。这些不一致无疑是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必须正视的挑战之一。

  首先,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程序的法治化建设力度不够。现行《宪法》实施30年来,我们在社会主义民主建设过程中主要侧重于实质民主建设,注重民主表达方式的发展,而对民主程序的法治化建设重视不够。特别是在当前的新形势下,伴随着公民民主愿望和民主热情的提升,公民将越来越多地寻求实质民主手段的运用和发展,倘若这些实质民主手段得不到法治程序的有力规范,则很可能会滋长“很强的民粹主义倾向并且很难被制度化,长此以往只会加大政府的执政压力,并大大增加改良型民主转型成功的难度”[22]。

  其次,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制度实施的力度不够。社会主义民主的法治化建设不仅需要制定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法律文本,而且关键在于推进这些民主法律制度的实施。因为法治化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求国家权力得到有效监督,公民民主权利得到有效保障。然而,当前我们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仍远远不够,国家机关漠视甚至侵蚀公民民主权利的现象还屡见不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尽管依据《监督法》加强了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但是其在实践中的监督作用和效果仍相当有限。

  最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尚有不少法治化的空白地带。一方面,党内民主的法治化建设缺失。党内民主既是党的生命,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不可或缺的因子。[23]而在依法治国的整体环境下,实现党内民主的法治化应当成为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环节。然而,我国当前的党内民主建设却离法治的要求还相去甚远。另一方面,新兴民主机制尚缺乏法治化保障。比如行政民主机制由于缺乏系统法律制度的保障,因而难以真正落实公民在行政过程中的民主参与;被视为支撑检察民主的人民监督员制度,[24]由于只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试行性的内部规范性文件而运行,因此难以在促进司法民主上发挥切实效力;公民的“网络参政”由于缺乏法治化的规范和保障,不仅难以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良性功能,而且大量存在的非理性参与还给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带来了诸多负面效应。

  (三)基层民主建设与高层民主建设的不对接

  现行《宪法》实施30年来,尽管我国基层民主与高层民主建设都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基层与高层之间、地方与中央之间的民主机制却未能进行较好的对接。这种不对接的状况无疑对新形势下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提出了挑战。

  首先,基层民众难以参与高层民主建设。当前我国主要通过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制度来促进基层民主与高层民主的衔接,确保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完整性。但在当前的民主政治实践中,我国现行的选举制度具有难以克服的困境,无法真正实现基层民主与高层民主的衔接。一方面,“投票人只有在他进行投票时是自由的”,[25]人民在通过直接选举的方式选举出县级以下人大代表后,就难以有效地对这些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更难以确保高层人民代表及其活动的人民性。另一方面,在间接选举过程中,普通公民被选举为高层人大代表,特别是全国人大代表的概率较小。“据有人统计,全国人大近三千名代表中来自真正基层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不到百分之十。”[26]如此,基层民众的意志就很难在高层得到有效表达,基层民主与高层民主间的对接、互动就更难以实现。

  其次,正因为高层民主超脱于基层民众的涵摄范围,因而导致基层民众对高层民主机制的运行情况较为漠然。一般说来,大多数公民主要关注的是本地方事务,而对中央及全国性事务往往会缺乏热情。但实际上,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中央与地方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公民的主体权利不仅表现在地方政权的治理当中,更重要的是体现在国家的整体建设与发展过程中。而且,如果基层民主与高层民主机制的对接不充分,将会导致高层决策难以有效吸收民众的智慧。而在当前的新形势下,如果没有基层民众的参与,高层的决策将无法实现民主化与科学化。甚至,缺乏对民意、民情予以全面把握的高层决策很可能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诉求相悖,并因此而对国家的科学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四)民主需求的增长速度与民主参与制度的发展力度不契合

  《宪法》实施30年来,我国公民的主体权利诉求日益多元化,民主需求日益增长,民主参与热情和意愿逐渐提升。但是,我国的民主参与制度却并没有得到相应力度的发展——由于新兴的民主参与方式还缺乏法治化的规范与保障,因而我国当前制度化的民主参与仍然主要依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民主参与需求与民主参与制度间的不契合,导致民主政治实践中大量存在民主参与阻塞。在此情势下,许多公民因其心理需求难以满足、权利诉求难以宣泄而大量寻求于“非典型参与”。[27]尽管非典型参与能一定程度上舒缓因参与阻塞而带来的民主困境,但由于非典型参与缺乏制度化的规范与保障,因而更多地体现为一种非理性参与,且往往通过网络与群体性事件加以表现,因此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将会产生显在或潜在的危害。

  此外,我国公民社会发展的不足也客观上加剧了民主参与需求的增长与民主参与制度发展不足之间的矛盾。伴随着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有限政府的不断推进,加强公民社会建设成为必然。然而,我国公民社会的民主功能并未受到足够重视,公民社会的民主参与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公民社会组织存在着严重的行政依附性,且“发展极不平衡,多数民间组织的生存面临着许多困难,其政治参与能力更是极为弱小”。[28]因此,公民社会在回应公民参与、集合与表达公民意志方面只会心有余而力不足。

  三、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新路向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也迎来了新的契机。如前所述,现行《宪法》实施30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因此,在继续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有机统一外,还应当结合新时期的新形势和新情况,从以下四个层面着力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

  (一)以发展民主文化为基础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在当前新形势、新情况下,文化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一方面,只有发展社会主义文化才能增强我国的文化软实力,抵制国际敌对势力的文化渗透、入侵,从而在当前竞争日益激烈的国际社会中赢取主动权。另一方面,文化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灵魂和力量源泉,我国社会主义文化“越来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越来越成为我国人民的热切愿望”。[29]社会主义民主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公民对社会主义民主的认知、态度、情感、信仰、评价和把握能力等方面观念和能力的总和。民主文化的发展对社会主义文化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

  正如托克维尔指出,仅仅有民主革命是空洞的,更不可或缺的是要在法律、思想、民情和道德方面发生相应的变化。[30]新时期我们只有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才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民主文化消费需求;才能促使我国人民对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民主理念产生认同,并化为其行动自觉,从而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支撑;[31]才能抵制西方民主思潮的不良渗透和入侵。在此意义上讲,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首先应当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文化的发展。然而,我国的民主文化基础一直都很薄弱,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传统比较少。[32]尽管现行《宪法》实施30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文化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培育,但正如前文所指出的,我国不少公民对社会主义民主的认识还较为模糊,远未形成清晰、稳定的社会主义民主文化观念。因此,亟须我们从以下方面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文化的发展。

  首先,应努力加强国家在社会主义民主文化发展过程中的引导和促进作用。一方面,国家应探索和创新方式、方法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文化的宣传、教育。因为宣传、教育活动是公民形成社会主义民主认知和社会主义民主意识的基本方式。另一方面,国家应加强促进和保障民主政治文化发展的文化立法。“文化立法是国家通过立法方式管理文化领域的事务,制定有关文化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等各种法律规范的活动。”[33]我国当前文化立法体系尚未形成,有关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文化发展的文化立法更是十分薄弱。因此,加强相关文化立法,是保障公民民主文化权利,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文化发展繁荣的必然选择。此外,国家应努力拓展公民民主参与的渠道,为公民民主参与热情的提升提供激励机制。因为参与渠道的“障碍阻塞”是造成公民民主参与观念淡漠的重要原因之一。[34]

  其次,应努力促进公民、民间组织在民主政治实践中的参与、协商与合作。公民民主意识、民主能力的提升必须依托于公共参与及协商实践,否则“当人们囿于私人领域而不愿意承担公共责任时,实际上反而会为极权主义的到来帮了忙”。[35]更重要的是,参与、协商实践最有助于公民妥协、合作意识和能力的形成。而在一定程度上,妥协、合作的意识和能力是民主文化的重要方面,也是促进民主政治发展最为重要的条件。[36]

  最后,应努力规范与合理利用网络平台,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文化发展。尽管我国互联网领域尚未实现法治化治理,因网络表达的情绪化、网络参与的非理性化等产生的负效应还大量存在,但网络作为一种强大的资源共享、信息公开、思想交流、自由论辩、便捷参与的平台,对民主文化的培育和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规范网络监管,引导互联网良性、有序发展,将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文化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以秉承公民关怀为关键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人民民主既是我国国家政权的本质,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长期以来,在社会主义民主建设过程中,我们主要侧重强调通过国家的政治力量实现人民的政治身份。然而,伴随着我国社会结构、利益格局的变化,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与发展已不能仅仅依托于政治国家之功能的发挥,而是需要调动和提升公民在此过程中的民主、法治意识,发挥公民在此过程中的能动作用。这就要求我们不仅应该关注人民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主体的政治身份,而且还应在坚持人民民主政治本质的前提下,更加强调公民这一法律身份的实现,从而基于法律的视野,秉承现代公民的身份关怀,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首先,应努力促进公民身份的成长。公民身份是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对民主主体提出的要求。公民身份实质是一种注重公共精神与公民意识的理性身份;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中,其既是一种权利身份,也是一种责任身份;既是一种资格,也是一种能力。“只有有能力的人才能合理行事”,[37]只有具备公民身份的公民才具有国家统治者的能力与担当,才能真正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与发展。尽管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但在很大程度上这里的“公民”实质上等同于“国民”。也就是说,民主政治发展所诉求的公民身份不是当然享有的,“而是在自由的国家中实施公民教育和政治参与的结果”。[38]为了促进我国公民身份的长成,发挥公民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主体功能和作用,当前极有必要着力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应加强公民教育,将公民宪法教育、公民意识教育、公共精神教育纳入我国教育体系之中,并将其贯穿于我国国民教育过程的始终。另一方面,应强化公民的政治参与实践。公民政治参与实践不仅可以为公民身份的成长提供肥沃的土壤,而且公民参与政治实践的过程,也是强化公民身份教育的过程——“实践乃教育的真实,因而也是公民教育的精髓;只有真实的政治实践,才有可能塑造真实的公民”[39]。

  其次,应努力促进公民行动的落实。注重公民行动是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在现代政治实践中,只有公民行动起来,并以理性取代冲动,才能参与到社会管理过程之中,才能将公民权利转变为主体统治权力。[40]在当前我国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应当着力落实以下几方面的公民行动:一是公民话语行动。话语行动是公民主体意志的行动表达,是公民在权利选择和公共判断基础上通过公共质询、政策对话等方式,与国家机关或其他公共权力主体进行交往,从而影响甚至决定公共决策之形成的活动。话语行动贯穿于公民政治行动的全过程,在行动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其二是选举行动。这是指公民通过公共商讨、投票、抽签、网络技术等方式推选其代表进入公共决策、服务领域的行为,在公民行动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其三是监察行动。这是指公民基于其主体身份,针对各种公共活动所采取的信息测评、舆论牵制、社会监控等措施,在公民行动体系中居于关键环节。而当前我国落实公民行动的关键在于建构科学的公民行动制度模式,即通过公民直接民主行动与间接民主行动相结合的二元行动模式安排,实现公民在国家与社会生活中的全面、科学、有效参与。

  最后,应努力推进民主融入公民生活,促进公民民主生活方式的形成。在现代多元社会环境下,民主本身就意味着一种在公共生活中经由理性行动追求公共选择与公共决策之合意性与合理性的生活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公民民主生活方式的形成是公民行动获得强化的结果。只不过在公民民主生活方式形成过程中,应更加注重公民的话语行动,应切实保障公民的沟通与交往。正如约翰·杜威所指出的,“民主不是一种对其他各种与生活相关联的原则的替代物。民主是共同体生活理念的本身……是一种追求自由生活和充分沟通的名字。”[41]公民在生活中的交往,既包括公民之间的交往、沟通,也包括公民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间的交往。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公民交往意识与交往热情尚未提升,因而国家需要注重公共议题的设置和引导,并逐步推进权利与权利间、权利与权力间交往、沟通的激励机制的形成。只有当公民在公共生活中实现了充分交往互动,民主政治才称得上是“人民拥有主宰自己生活的权力这样一种状态”。[42]

  (三)以坚持渐进发展为原则深化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温家宝同志曾经指出,“要按中国的实际情况,发展具有自己特色的民主方式,循序渐进”。[43]也就是说,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应走渐进发展的道路,这既是由民主政治发展自身的特性决定的,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需要的条件决定的。一方面,民主政治的建设与发展涉及国家政治、文化制度、公民意识等方面,本身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系统,因而不可能一蹴而就。另一方面,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与发展的基础较为薄弱,经济、社会条件还比较落后,而且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利用其民主政治的所谓先发优势,片面兜售、推销其民主政治模式,这就使我国当前民主政治的发展环境极为复杂。因此,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过程应当是一个循序渐进、逐步推进的长期过程,渐进的民主政治发展模式是我们的必然选择。[44]具体说来,主要应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之渐进发展在内容上应表现为由程序民主推进实质民主。民主是形式与实质的统一。实质民主解决的是公民统治权的内容及目标问题,而程序民主解决的是公民通过何种方式、步骤实现公民的现实统治权。民主的法治程序能够引导民主的走向,保障民主政治的效果。正因为如此,日本学者谷口安平曾指出:“民主主义的政治正是以程序的正义为基础”。[45]由于我国程序民主的发展极为薄弱,因此只有逐步强化民主程序建设,通过民主程序机制的规范化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质效果才能稳步提升。

  其次,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渐进发展在实现方式上应表现为由基层民主走向高层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需要作为主体的公民具有自觉思考、自我反省、自我决定等自治能力,即公民“在私人和公共生活中思考、判断、选择和根据不同可能的行动路线行动的能力”。[46]我国广泛开展的基层民主政治实践,已经为公民自治权利之表达、自治能力之提升、民主意识之培养提供了现实舞台,并为民主政治的不断深化、拓展积淀了现实条件和素材。因此,在深化基层民主发展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公民权利的发展诉求,结合现实条件,不失时机地向高层民主发展。

  最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渐进发展在形式上应体现为由国家形态的民主向非国家形态的民主发展,[47]并实现国家形态的民主与非国家形态的民主的共同发展。在既往的民主政治实践中,我们主要注重国家形态的民主的发展,强调公民通过参与国家机关的决策活动来实现民主诉求,但现行《宪法》实施3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获得了极大发展,公民社会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过程中的作用也日益凸显,这就使非国家形态的民主之重要性不断增强。因此,有必要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的社会转化,推进公民社会的培育,在继续完善国家形态的民主的同时,逐步推进非国家形态民主的发展,进而实现国家形态的民主与非国家形态的民主优势互补、协同推进。

  (四)以推进制度创新为主线强化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中国特色的民主道路,是一条前无古人的道路,它的成功需要长期的探索。”[48]因此,我们需要结合新时期的形势与需要,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在法治框架下,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完善与创新。当前,尤其需要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首先,应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和制度化建设为核心,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正如前文所指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尚未实现与法治建设的有机统一,难以回应新时期的新形势、新情况,因此“要着重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49]一方面,应进一步加强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的横向民主制度的法治化建设,建立健全民主政治制度运行过程中国家机关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即着力形成以权力机关的民主机制带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民主机制,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民主机制强化和促进权力机关民主机制的新格局,从而进一步拓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深度与广度。另一方面,应以信访制度之法治化改革与创新,以及新兴民主方式,特别是网络参与方式的法治化规范与保障为重点,推进我国民主参与机制的多元化发展,并促进听证、互动论坛、商谈平台等民主表现制度的多元化发展与创新,从而在弥补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化缺失与不足的同时,满足公民日益高涨的制度化参与期待。

  其次,应加强基层民主与高层民主机制之间互动与对接机制的创新。在此过程中,一方面,应进一步健全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在深化基层群众自治的同时,逐步实现由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到“‘县民’自治、‘市民’自治的拓展,以扩大公民自治的疆域”。[50]并且,应当结合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状况逐步推进我国选举制度改革创新,发展选举方式,拓展直选范围,以扩大公民民主权利的作用层次。另一方面,应在高层与基层、中央与地方间建立健全推进基层国家机关与高层国家机关协商、合作互动的制度平台,[51]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权力主体间的互动带动基层公民与高层权力机关的链接;通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基层公民与高层国家机关间的对话,以及表达公民民主诉求的方式、方法,从而实现公民对高层决策一定程度的参与。如此,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才能真正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基础上实现渐进发展。

  最后,应促进我国非国家形态的民主机制,或者说社会民主机制的创新。公民社会组织,既是捍卫公民民主权利的重要力量,也是承载非国家形态的民主的重要载体。公民在社会组织中的交往互动,既是民主融入公民生活最重要的方式和最直观的体现,同时组织化的交往互动过程,也能够聚合公民的主体意志,形成表达公民主体诉求、维护公民自治权,监督政府权力合法行使,推进民主政治渐进有序发展的集体力量。因此,一方面,应促进国家权力,特别是国家行政权转化机制的发展与创新,在政府机构改革与社会组织培育协同推进的过程中,促进非国家形态民主载体的发展。另一方面,应促进社会组织自身的法治化改革发展,逐步弱化我国社会组织的行政色彩,[52]增强其在民主自治过程中的组织能力与表达能力,提升公民对其民主价值的认同。此外,应强化社会组织与国家机关之间,以及社会组织相互间对话机制的发展与创新,从而增强其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的现实功能。




【作者简介】
周叶中,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蔡武进,武汉大学中国中部发展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
[1]我国现行《宪法》第1条、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便成为现行《宪法》实施首要的、核心的历史使命。正是在此意义上讲,作为动态宪法的宪政,“应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参见许崇德:《社会主义宪政不平凡的历程》,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5期。
[2]当前全国人大设立的九个专门委员会是: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3]1991年底,我国就已经有20个省级人大制定了自身的议事规则。参见徐晓林、王亚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20年来的回顾与新世纪的展望》,载《政治学研究》2001年第5期。而今,我国各个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乃至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基本都制定了自己的议事规则。
[4]张千帆:《民主就是按规则议事》,载《理论导报》2008年第4期。
[5]周叶中主编:《宪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5页。
[6]譬如我国新修订的《选举法》第11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体现了制度设计的科学化考量;第36条规定的“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体现了制度设计的人本化考量。
[7]杨海蛟:《30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回顾》,载《学习与探索》2008年第6期。
[8]与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的那部分核心政制不同,“在我国宪法框架下,信访属于辅助政制的范畴”。参见童之伟:《信访体制在中国宪法框架中的合理定位》,载《现代法学》2011年第1期。
[9]温家宝:《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载《求是》2012年第8期。
[10]检察民主是指我国检察机关基于人民主权原则,通过一定的途径和形式让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检察活动,在检察领域实现人民主体意志、彰显人民主体地位、维护人民主体权利,以保证检察机关严格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公正执法的各种原则或制度的总称。其脱胎于司法民主,在实践中具有其自身的独立特性。参见周叶中、蔡武进:《论检察民主》,载《河南社会科学》2012年第1期。
[11]所谓微博问政是指公众利用微博就公共治理问题向政府表达意见和建议的活动。“公众利用微博向政府表达意见,政府和官员能够回应和处理,这使得公众参与到宪法第2条所称的‘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有了新的途径。”参见秦前红、李少文:《微博问政的规范化保护需求》,载《东方法学》2011年第4期。
[12]赵红卫:《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政治生态要素分析》,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1年第4期。
[13]胡锦涛:《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扎实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载《人民日报》2006年7月4日第1版。
[14][美]约翰?奈斯比特、[德]多丽丝?奈斯比特:《中国大趋势——新社会的八大支柱》,魏平译,吉林出版社、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9年版,第40页。
[15]胡锦涛:《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载《求是》2012年第1期。
[16]马振清:《中国公民政治社会化问题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20页。
[17]泛民主,是一种在当今发展中国家涌现的一种将民主神圣化、普遍化、庸俗化、趣味化的思潮,其实质为非民主。它具有“借助西方民主理论与成果,曲解民主概念”、“模糊民主本质,不顾客观条件,泛泛而谈”、“不分地域,不分国情,不分民情,简单套用西方民主,盲目抨击现有体制”等特点。参见张屹、张继国:《论泛民主》,载《社会纵横》2011年第7期。
[18]贾德荣:《我国公民意识的薄弱与培养途径》,载《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0年第4期。
[19]《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
[20][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燕继荣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327页。
[21][英]安东尼?阿伯拉斯特:《民主》,孙荣飞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5页。
[22]赵鼎新:《寻求共识以推进渐进民主转型》,载《社会科学报》2009年12月17日第3版。
[23]正如陈新民所指出,“国家欲获得深厚的民主基础,必须要靠民主的政党体制,方克有功”。参见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75页。
[24]当然,当前大多数学者主要是从司法民主的角度来考察人民监督员制度。譬如,陈松林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检察权运作过程中司法民主性的重要体现。参见陈松林:《从司法民主性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正当性》,载《法学杂志》20lO年第1期。
[25][美]本杰明?巴伯:《强势民主》,彭斌、吴润洲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75页。
[26]秦前红:《全国人大困境素描》,//qinqianhong.hongjian.fyfz.cn/art/1046527.htm,访问日期:2012年4月25日。 [27]“所谓非典型参与在本质上就是一种非制度性参与,它是在制度性参与无法提供适当的程序化的沟通途径且不能满足人们的心理需求和利益诉求的条件下,由某些特定事件所诱发的一种情绪化或者发泄式参与。”参见江国华:《我国公民非典型参与及其文化隐喻——以个案为研究视角》,载《法商研究》2010年第2期。
28]张琳:《俞可平谈公民社会发展与民主政治建设——访中央编译局副局长俞可平》,载《理论视野》2008年第6期。
[29]胡锦涛:《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载《求是》2012年第1期。
[30]参见[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0页。
[31]正如美国学者达尔所指出,在一国民主政治的发展过程中如果不能“创造一种普遍支持这些理想和实践的文化,民主就不可能维持”。[美]罗伯特?达尔:《论民主》,李柏光、林猛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58页。
[32]《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2页。
[33]周叶中:《加强文化立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必然选择》,载《求是》2012年第6期。
[34]参见[美]罗伯特?达尔:《现代政治分析》,王沪宁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138页。
[35]Quentin Skinner. The idea of negative liberty, in visions of politics [Volume 2: Renaissance Virtu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2, p. 199.
[36]参见[美]科恩:《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83页。
[37][德]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曹卫东译,上海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4页。
[38][美]本杰明?巴伯:《强势民主》,彭斌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8页。
[39]江国华:《宪法与公民教育——公民教育与中国宪政的未来》,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7页。
[40]在科恩看来,民主本身就是一种通过公民行动实现社会管理的管理体制,“在该体制中社会成员大体上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或可以参与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参见[美]卡尔?科恩:《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0页。
[41]John Deway, The Public and Its Problems [New York: Holt], 1927, p. 148.
[42][美]道格拉斯?拉米斯:《激进民主》,刘元琪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
[43]《温家宝总理接受英国〈金融时报〉专访》,//www.gov.cn/ldhd/2009-02/02/content_1219988.htm,访问日期:2012年6月4日。
[44]正如有学者指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渐进性,既是我国基本国情、国际形势发展推动与制约的结果,也是我国领导人面对国内外复杂情况作出的战略抉择”。李建中:《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渐进性与公民有序政治参与》,载《广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
[45][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页。
[46][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燕继荣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380页。
[47]就民主的表现形式而言,其“包括国家形态的民主和非国家形态的民主两个部分”。参见周叶中:《宪政中国研究》[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6页。其中,国家形态的民主,主要表现为公民通过国家正式制度来实现主体参与及主体意志表达的民主形式;而非国家形态的民主则强调通过非政府的社会组织的活动来实现公民主体自治权利和地位。
[48]俞可平:《民主是共和国的生命》,载《人民论坛》2007年第22期。
[49]江泽民:《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02年6月1日第1版。
[50]参见蔡武进:《宪政视域下地方政权的理论基础定位》,载《中山大学法律评论》第8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17页。
[51]譬如,对于权力机关而言,可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地方人大常委会[主要是省级人大常委会]下设常设的联络委员会或审议委员会,专门处理基层与高层、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资源共享、民主决策联络、协商等事务。参见蔡武进:《从文本走向实践:我国宪法实施保障制度之改良》,载《中山大学法律评论》第9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13—414页。
[52]长期以来,我国社会组织在组织设置、经费来源、人事配备,以及活动方式上都或多或少保留了“官气”,夹杂着行政“底色”,乃至被称为“第二政府”。参见张继红:《中国非政府组织法律规制问题研究》,载《政法论丛》200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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