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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股权的概念和类型

发布日期:2013-05-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商法:股权的概念和类型。司法考试中,商法所占的比例不是特别大,但是考点往往比较难,复习起来比较麻烦,而且耗时耗力,为了方便广大考生的复习,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司法考试商法部分的复习资料,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小编在此也衷心的祝愿大家可以顺利的通过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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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股东的法律地位

司法考试商法:股东

司法考试商法:股票

司法考试商法:表决权股与无表决权股

(一)股权的概念

又称为股东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股权,泛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 狭义的股权,则仅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作为股权质押标的股权,仅为狭义的股权。从这个意义上讲,所谓股权,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参与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

(二)股权的类型

1.依股权行使的目的和内容为标准进行的划分,有自益权和共益权 .

自益权是专为该股东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股息和红利的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共益权是为股东的利益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请求召集股东会的权利,请求判决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权利、账薄查阅请求权等。

凡股东以自己的利益并兼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是共益权。主要包括出席股东会的表决权、任免董事等公司管理人员的请求权、查阅公司章程及簿册的请求权、要求法院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请求权,以及对公司董事、监事提起诉讼权等。

2.依股权行使方式为标准进行划分,有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单独股东权是指可以由股东一人单独行使的权利。

少数股东权是指持有已发行股份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利。

3.依股权的性质为标准进行的划分,有固有权和非固有权。

固有权,又称法定股东权,是指未经股东同意,不得以章程或公司决议形式剥夺或限制的权利。

非固有权,又称非法定股东权,是指可由章程或公司决议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但是,非固有权的剥夺或限制不应违反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商业惯例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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