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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恶意诉讼的类型分析

发布日期:2013-05-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学科分类】民事诉讼法
【出处】北大法律网
【关键词】民事恶意诉讼;类型分析
【写作年份】2013年


【正文】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们选择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作为保障公民民事权利最后一道防线的民事诉讼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公民的诉讼权利和自由得到了前所未有的保障。然而,任何事物皆有正反两面,加强诉权保障的同时也要加强对非法行使诉权行为的规制,否则就会顾此失彼,层出不穷的民事恶意诉讼现象就是最好的例证。

  民事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故意地提起民事诉讼程序,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决,从而谋求非法利益或者意图使他人受到财产上和精神上的损害的违法侵权行为。比较典型的恶意诉讼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恶意起诉

  恶意起诉是指行为人没有实体意义上的合法诉权,基于追求诉讼以外的非法目的,而故意提起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民事诉讼,意图谋取非法利益并使他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这是最常见也是最典型的恶意诉讼行为,也有学者将其称为“骚扰型诉讼”。这类型恶意诉讼的法律特征是行为人心理上并不以追求胜诉结果为目的,其意图主要是给被告制造麻烦,使被告无端卷入诉讼之中,身陷诉累,为应诉答辩、举证质证疲于奔命,造成其精力和财力的巨大损耗或者使被告因为诉讼遭受名誉、商誉上的巨大损害。

  二、诉讼欺诈

  诉讼欺诈是指在诉讼过程中,部分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恶意串通,故意通过制造假象、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非法手段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进行欺诈,恶意制造诉讼,致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决,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正常的诉讼活动的进行。诉讼欺诈在实践中又分为三种类型:1、当事人串通或单独提出虚假诉讼:如当事人利用现有证据,虚构法律事实及法律关系提起诉讼或者重复诉讼;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与亲友串通,以假借条等形式虚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夫妻假离婚,利用离婚诉讼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2、当事人在诉讼中事实诉讼欺诈行为:如当事人故意提供伪证,包括伪造印章或签名、伪造公文书、涂改书证、提供虚假视听资料;当事人进行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真相,故意提出虚假的事实主张,或者虚构事实以对抗对方的真实主张。3、诉讼中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欺诈行为:比如案外人员或者单位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为当事人出具虚假证明;行为人伪造代理手续,冒充他人名义提起或参加诉讼。

  三、滥用诉权

  滥用诉权是指当事人虽然具有合法诉权,但出于故意,违反诉讼目的,为了谋求不法目的,缺乏合理的根据,而非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致使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害的行为。滥用诉权行为按照滥用的诉讼权利的不同,可以具体划分为滥用起诉权、滥用反诉权、滥用上诉权、滥用再审申请权、滥用其它诉讼权利(包括强制执行权、回避权、财产保全权以、先予执行权、管辖异议权)五种类型。




【作者简介】
朱萍,单位为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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