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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汉工伤律师-工伤赔偿相关事宜杂谈-13348814938

发布日期:2013-05-14    作者:110网律师
广汉工伤律师
 
联系电话:13348814938     
QQ:369898565

广汉工伤律吴锦熤律师,法学学士,曾任职于四川蜀都公证处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对企业内部人事管理、外部投资融资等业务相关法律事务具有深入的了解和研究。 
广汉工伤律吴锦熤律师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处理过劳动纠纷、对外债权债务、贷款担保等各种类型的企业法律纠纷,先后为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四川省原子能研究所、民生银行成都分行信用卡中心、嘉里置业(成都)有限公司、圣戈班(广汉)陶粒有限公司、四川金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迅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天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心连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房地传媒广告发展有限公司等企业提供了诉讼和非诉讼等法律服务。
吴锦熤律师擅长 离婚-工伤-继承-交通事故-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律顾问-建筑工程-借贷纠纷 工程建筑、金融担保、公司业务、劳动纠纷等方面的法律事务。以严谨的工作作风,务实的态度,追求卓越的工作精神,取得了令当事人满意的工作成果。

一、什么情况可以认定是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工伤认定需要哪些手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主要是第十八条)及《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及其附件1“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的相关规定。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的,需要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若只是简单的工伤,在工伤认定完成后,受伤职工或其家属的目的基本能够满足。若因工伤至残的,就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了。

三、什么样的情况下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二十一条)四、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参照《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的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等原件和复印件,完整有效的病历;
(四)职工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赔付标准这个问题可能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下面我摘录一下《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相关规定:除残疾补助金外,可要求下列赔偿: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第30条第3款)
2、伙食补助费(第30条第4款)
3、必要的交通、食宿费用(第30条第4款)
4、误工费(第33条,12个月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护理费(第33条第3款、第34条)

若被评残后,则有伤残补助金(只说7-10级,):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五、其他

(一)如何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如果本身有劳动合同,问题不大;关键是没有劳动合同的,怎么处理?可以查找工资单,也即领取工资时签字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你确实在此工作;最常见的是找工友证明。不过小胡同学建议,还是要签正规的合同。

(二)如何确定用人单位?最常见的是在建筑工地打工的情形。劳动者可能只是朋友叫来做工的,最多也就认识包工头,不知道用人单位。此时应该如何应对呢?在建筑工程中,一般有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几个主体。作为建筑工的伤者,与其直接发生关系的是实际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或者承包人(包括本身建筑工程的承包人或者劳务公司)。若承包人或者劳务公司本身有资质,则伤者与承包人或者劳务公司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因以承包人或者劳务公司为用人单位。若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则建议可以将实际施工人与发包方(包括转包方、违法分包方)一并作为赔偿主体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三)流程因为工伤赔偿也属于劳动争议,故应先仲裁,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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