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是否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3-05-14 作者:110网律师
*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是否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文字号】法释〔1997〕1号
* 【颁布时间】1997-8-2
* 【失效时间】
* 【法规来源】
*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是否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是否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1997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是否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已于1997年6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17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8月2日公布起施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川高法〔1996〕11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街道办事处开办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街道办事处只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其开办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先由企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足部分由街道办事处在企业注册资金范围内独立承担。街道办事处财产不足以承担时,不能由设立该街道办事处的市或区人民政府承担民事责任。街道办事处进行自身民事活动产生纠纷的,应当独自承担民事责任。
此复
相关法律问题
-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吗(涉案金融300万) 3个回答0
- 关于某用淘宝客服诈骗不知淘宝是否承担责任 1个回答5
- 家中失窃 物业是否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5个回答0
-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 7个回答5
- 民事车祸责任应当由谁承担?怎样承担? 2个回答2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是否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是否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 法释[2000]3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是否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帮助他人设立注册资金虚假的公司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的答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