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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讲义:遗嘱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3-05-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民法讲义:遗嘱的效力。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的号角已经吹响,为了帮助更多的考生通过今年的司法考试,小编整理出遗嘱的效力的讲义,供大家复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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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合法有效遗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遗嘱人立遗嘱时有遗嘱能力。

A、确定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应以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为准。

B、因此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

C、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2、一个遗嘱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则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即遗嘱无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无效遗嘱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

(2)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

(3)伪造的遗嘱;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部分无效;

(5)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

(6)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部分内容无效。

△与民法总论中所说的无效民事行为类型不同,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属于无效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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