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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形

发布日期:2013-05-16    作者:蒋艳超律师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但是,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在以下情况中,企业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l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赞,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该生活费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3、职工请事假的:职工请事假,可以按照未提供“正常劳动”认定,企业可以不支付事假期问工资。因此,劳动者请事假的,如按照请假期限长短来进行计算,最后发放时就有可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法律规定企业不得扣减事假以外的工资。


  此外,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还特别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可见,除上述情况之外,用人单位均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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