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力以赴做好当前长江干线通航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19 作者:连会有律师
进入本届枯水期以来,长江中下游水位持续大幅快速退落,部分重点水道需要通过大规模疏浚等工程措施才能保障航道畅通。尤其是近一周以来,长江中游水位退落近1米,比多年同期平均水位低近1.5米,太平口、窑监、牯牛沙等重点浅水道相继发生十余起“超吃水”船舶搁浅阻航碍航事件,造成航道条件严重恶化,部分重点浅水道航道尺度已难以满足维护计划尺度,航道通航形势非常严峻,长江干线保畅通、保运输、保安全工作已到了紧要关头。
为做好枯水期通航保障工作,确保干线航道及船闸安全畅通,现再次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抓好枯水期通航保障工作
做好枯水期通航管理工作,全力保障长江干线航运安全畅通,是构建和谐长江航运的重要基础与前提,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努力构建和谐交通、践行“三个服务”的重要举措,是对长航局系统履行公共服务能力和各级领导班子执行力的一次关键性检验。为此,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必须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把战枯水保畅通工作当作今冬明春的头等大事来抓,切实增强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深入开展“三保一创”专项活动,全力以赴抓好当前通航管理工作,确保长江航运安全畅通。
二、增强维护力量,确保干线航道畅通
针对当前长江中游通航保障的严峻形势,长江航道部门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立即增派维护力量,增强疏浚施工能力,全力确保航道计划维护尺度目标的实现,确保干线航道畅通;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现场宣传,强化航道行政管理,及时通报相关航道信息,预防“超吃水”船舶在航道内搁浅造成阻航断航事件。三峡通航管理部门要做好坝区航道、航标的维护及船闸引航道的清淤工作,加大监管力度,确保船闸运行及坝区通航平稳、有序。
三、强化现场监管,确保通航安全有序
长江海事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严格落实安全航行监管机制,加强源头管理,为保证航运的整体利益,在当前枯水期必须严格按照航道部门公布的维护水深留足富余进行签证,防止发生搁浅阻航事故;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增派一线监管力量,严格防止船舶“超吃水”航行和抢航,立即组织开展对“超载、超吃水”的整治活动,对谎报、瞒报吃水通过浅险航道,或不服从现场管理,抢航通过浅险航道的船舶,要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对“超吃水”航行在航道内搁浅后造成碍航阻航或不服从现场管理集体抢航通过的船舶,必须从严从重处罚,要按照长航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干线枯水期营运船舶运政管理的通知》要求,当场扣留船舶营运证书并移交运管部门处理;对搁浅碍航阻航船舶要迅速查明原因,要有事故处理报告,对不顾全大局、不服从命令、不履行职责而造成责任事故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抓好应急减载,确保船舶合理配载
长江海事、航道部门要在应急减载基地设立联合检查组,督促船舶严格按照公布维护水深进行减载,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核查,确保减载到位。三峡船闸管理部门要与应急减载基地建立信息通报制度,超过中游航道维护水深船舶下行通过三峡船闸的,三峡船闸管理部门必须逐艘向应急减载基地进行通报。各单位要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要求各船舶单位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主动做好应急减载工作,确保船舶配载吃水适应中游航道水深。
五、加强联合执法,做好现场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在枯水期通航保障工作中,各单位一定要强化一家人、一盘棋的观念,按照长航局的总体要求,进一步畅通信息渠道,无条件服从保畅通、保安全这个大局,整体联动,形成合力。在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重点浅水道,要进一步加强现场联合执法,各成员单位要在水上交通管制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交通管制区的航道畅通及通航安全工作。长航公安部门要充实一线力量,会同海事、航道部门做好现场通航管理工作,同时加强值班备勤,保证紧急情况下,能快速反应、及时处置。长江通信部门要加强值守,确保全线通信畅通,及时播发各类水上安全信息。
六、为抓好战枯水保畅通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长航局重点水道保畅通协调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金义华
政 委:黄强
常务副组长:阮瑞文
副组长:朱汝明、魏志刚、邱健华、罗心发、汪平成
成 员:长航局局办、党办、运输处、安全处、航道与通航处、三峡办、长江海事局船舶处、通航处、长江航道局航道处、航道行政管理处、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通航安全处、长江航运公安局治安总队、长江通信管理局通信处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保畅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长航局航道与通航处,由航道与通航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网络司法拍卖有哪些信息需要重点关注?
- 合同加盖公章系伪造或变造,当事人是否承担合同责任?
- 建设工程停工损失以及工期违约如何主张?
- 未通知债权人,减少注册资本规避债务合法吗?
- 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法律效力
-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追索工程款,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 公司发起人认缴出资未到位,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吗
-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
- 酒驾醉驾有新规,12月28日起施行!
- 抵押权物上代位性之分析
- 浅析契约自由原则
- 对中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论战的几点思考
-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流程/程序/必备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 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 刑事案件律师各阶段要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