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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知识小辑

发布日期:2013-05-21    作者:110网律师
一、全国“土地日”
每年6月25日为全国土地日。起源于1986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标志着我国土地管理迈入法制化轨道。1991年国务院决定每年6月25日为全国“土地日”。
《土地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我国土地管理六项制度,即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土地登记制度。
二、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
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三、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严格控制集体建设用地规模,禁止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严格禁止和严肃查处“以租代征”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治理乱占农用地。
四、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
《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权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房产与土地的抵押
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以登记为生效条件。因此,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无论是单独抵押还是分别抵押,只要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登记,其抵押权的设立应为有效。只要在实现抵押权时,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所有权归属同一竞买人或者买受人,就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一体化原则不相悖。
六、在校大学生不能申请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的宅基地。农村村民是拂人有农业人口户籍,参加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农业劳动生产的人。而在校大学生已不属于这个范围内,所以不能在农村申请宅基地。
七、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行为的定性
根据《土地管理法》,无论以何种方式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再转让的行为都构成非法转让土地,应适用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九、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十、土地违法责任承担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主要有11种: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2、破坏耕地;3、非法占用土地;4、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5、非法批准用地;6、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7、拒不交还土地;8、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9、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10、土地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以上规定,将被处以相应惩罚:1、没收非法所得。2、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罚款。5、行政处分。6、承担刑事责任。对以买卖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情节严重,触犯刑法,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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