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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敲定“欠薪罪”具体标准 欠薪8000元要判刑

发布日期:2013-05-21    作者:朱明胜律师
我省标准
3个月欠1人8000元即可入刑
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今年5月13日,省高院已向全省法院印发实施了《关于河南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确定了我省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我省的定罪标准: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8000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4万元以上。
为使我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确定更科学、更具有可操作性,省高院经广泛征求意见,并结合我省当前经济生活水平,进行深入调研论证,出台了上述《规定》。我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确定,进一步增强了法律、司法解释的可操作性,有利于司法部门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分子的刑事追究力度,从而更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河南法院高度重视劳动者权益保障,连续四次开展“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活动”,为2.3万余名进城务工人员追回劳动报酬4.2亿余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刑以来,全省法院已审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12件14人。为进一步加大对欠薪犯罪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今年3月,省高院成立了“依法严惩欠薪犯罪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加强常态化督察。今年4月,省高院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对从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办理工作的省市县三级280余名业务骨干进行了培训。河南法院力求通过一系列举措,加大司法部门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的刑事追究力度,从而更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他山之石
4月27日,浙江省高院公布该省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浙江省的定罪标准为: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8万元以上。
浙江省高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陈光多说,这个标准考虑到两个因素:
网络资料图
一是浙江省属经济较发达省份,所确定的数额总体上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数额幅度的中等以上,这符合其他罪名定罪、量刑标准的既往惯例。
二是确定的数额标准也不宜过高。2011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977元,私营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297元。因此,拖欠1名劳动者3个月的工资,一般不超过1万元,故将拖欠单个劳动者的报酬数额确定为“拖欠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至于拖欠多名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因危害性大,可适当降低拖欠的每个劳动者的平均劳动报酬,将标准确定为“拖欠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8万元以上”。
(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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