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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不满被害人报案 一砖头下去换3个月拘役

发布日期:2013-05-21    作者:110网律师
2013年5月16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处被告人符妍拘役四个月。
2012年4月,因被害人唐海文向广昌县头陂派出所报案,称其被被告人符妍殴打,符妍因此怀恨在心并蓄意报复。2012年5月11日晚9时许,符妍在头陂街上遇见唐海文的同学唐志鑫,便让唐志鑫约唐海文到头陂镇中心小学见面。后在头陂中心小学花坛边,符妍持砖头将唐海文的右手手指砸伤。经鉴定,唐海文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乙级。2013年3月19日,被告人符妍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符妍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广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符妍犯故意伤害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符妍具有前科劣迹,根据有关规定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符妍具有自首情节,根据有关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符妍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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