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费用的计算.
发布日期:2013-05-22 作者:陈雄志律师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或同行业人均收入来计算。
3.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同等级别护工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5.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省)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7.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8.丧葬费: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六个月人均工资标准来计算。
9.死亡赔偿金: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赔偿20年,六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五周岁以上的一律赔偿五年。
10.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之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生活费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2.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比照上述规定计算,但不得超过三人。
13.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并结合当事人事故责任予以确定,但交通事故纠纷的此项赔偿一般不超过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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