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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发布日期:2013-05-22    作者:陈雄志律师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主要有:(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2)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逃避法律的追究;(3)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所以肇事者逃逸者原则上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不仅使伤者丧失救助的机会,还可能本不构成犯罪的因此而构成犯罪,在原本构成交通肇事罪时也会加重量刑提高刑期,同时还会导致保险公司对三责险的拒赔,故“肇事逃逸”与人与已均是有百害而无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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