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XX故意伤害罪判10个月缓1年
发布日期:2013-05-22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介绍:广州市XX区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5日15时左右,被告人邹X在XX区狮X镇阳光大道28号与受害人刘XX发生口嘴,随后邹XX拾起地上一铁棍对着刘XX乱打,至受害人腿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
上述犯罪,有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被告人亦有供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无视国法,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半有期徒刑。
辩护律师意见
受律师事务所指派,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李红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1、 受害人刘XX在该案中,有过错。
该案引起口角的原因是受害人的一袋子鸡蛋放在路上,被告人不小心踩碎,随后,被告人马上口头道歉,并拿出二十元赔偿受害人,受害人称这袋子鸡蛋是二百元买的,非要被告人赔二百元,并拉着被告人不让走,同时骂道,“你眼睛瞎啦,这是我们本地人的地盘,就你像一个叫化子般的还敢和我本地人争,你要是不赔我二百元。我咒你女儿去XX,咒你母亲去XX”现场有目击证人称,袋子所装鸡蛋不会超15只,且刘XX骂的极其难听,骂那个男的父母,女儿,全骂了个遍。
2、 对受害人已做了尽自己能力的经济赔偿,并得到了受害人一定谅解
被告人归案后,律师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一再交待,让律师转告其妻子卖了名下的面包车用于赔偿受害人。
3、 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4、 被告人是初犯,案发前没有任何不良社会违法记载。
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本院认为,被告人邹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邹XX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同时受害人在该案中确存在一定过错,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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