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枪射击乘客洗劫客车 潜逃14年后终被擒
发布日期:2013-05-22 作者:110网律师
经审理查明,1998年8月初,被告人李某与毛某(已判刑)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预谋抢劫卧铺客车,毛某从陈某(已判刑)处购得四支砂枪用于抢劫。同月13日,李某、毛某纠集王某、林某(均已判刑)在深圳市龙华区李某经营的面包店再次密谋抢劫。次日,李、毛、王、林四人携带砂枪、水果刀、炸药等工具乘坐广东汕头开往浙江乐清的浙C-E13**号卧铺车,伺机作案。同月15日凌晨2时许,该车途经104国道福安上白石镇贵都饭店附近时,李、毛、王、林各持水果刀、砂枪对车内二十多名驾乘人员行凶抢劫,驾驶员被砍后跳车逃离,一人因反抗被砍。抢劫共造成二被害人右下额、胸部等多处切创,构成轻伤,四被害人身上多处切创,构成轻微伤,一被害人右大腿散弹枪伤,右小腿切创,构成轻微伤,现金3440多元、金项链五条、金戒指一枚、手机二部、传呼机一部等财物被抢。李、毛、王、林抢劫后打破车窗逃离,李某分得现金500元,抢劫所得五条金项链、一枚金戒指及一部爱立信手机被同案人毛某带往广东省东莞市销赃,其中金项链及金戒指销赃得款3673元、爱立信手机销赃得款1500元。经福安市价格事务所估价鉴定,抢劫所得的金项链、金戒指价值为4588元,爱立信手机一部价值为2520元。被告人李某作案后潜逃14年,于2012年7月3日在四川省绵阳市被绵阳市公安局抓获。同案人毛某、王某因该案均被判处死缓,同案人林某因该案被判处无期徒刑。
宁德中院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枪、水果刀等作案工具搜抢卧铺车20多名驾乘人员财物,劫得财物总价值10548多元,行抢中还致二人轻伤、五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故对其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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