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13岁女友宾馆开房 男子犯强奸罪获刑
发布日期:2013-05-23 作者:110网律师
2012年8月17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邹晓光在梁平县梁山镇一网吧上网,看到照片靓丽的女孩就加人家的QQ号码,加了几个之后,女孩吴君燕接受了邹晓光加为好友的请求,两人聊得甚欢,大有相见恨晚的感觉。之后两人天天在网上聊天,感情迅速升温,一来二去,竟谈起了恋爱。
2012年8月30日晚11时许,邹晓光和吴君燕又在网上聊天,吴君燕约邹晓光见面,见面后被告人邹晓光将吴君燕带到梁山镇大河路一宾馆开房,两人在宾馆发生了性关系。后被告人邹晓光和吴君燕在该房间玩耍聊天,在交谈中被告人得知被害人吴君燕未满十四周岁,系在校学生,被告人邹晓光在明知吴君燕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和被害人吴君燕又发生了第二次性关系,第二天凌晨5时许离开该宾馆。后吴君燕行为异常,父母逼问吴君燕她才说出实情。经诊断,被害人吴君燕处女膜七点处破裂,无活动性出血。
案发后,被告人邹晓光的父母和被害人吴君燕的父母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吴君燕及父母的谅解。
梁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晓光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案发后被告人邹晓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在开庭审理前,被告人的亲属和被害人的父母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吴君燕的父母请求政法部门对被告人邹晓光免予刑事处罚。鉴于被告人和被害人吴君燕系自由恋爱关系,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父母自愿达成民事和解、刑事谅解,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女孩自愿,男友与其发生性关系为何构成强奸?梁平县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李玲介绍,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定罪。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随着网络的普及、手机上网的方便、观念的开放、生理成熟年龄提前等原因,少男少女早恋并“偷吃禁果”的事件屡见不鲜。很多社会学家、教育学家呼吁对青少年加强性教育,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孩子家长也应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正确引导,以免伤害身体和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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