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坟平出的人命官司
发布日期:2013-05-28 作者:李同红律师
关于平坟,虽然普通公众从朴素的感情出发很难认同这种行为的合法性。但是令人遗憾的是,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出发进行分析,政府确实是有平坟的权力的。《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而且《土地管理法》对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设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使《殡葬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废除了行政机关强制平坟的权力,也并不妨碍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做出平坟的决定并予以实施。
但是,政府有相应的执法权并不意味着政府的行为就一定是合法的。这还要看行使特定执法权的机构是不是法律赋予执法权限的机关,该机关行使执法权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就拿平坟一事来说,对执行机关和执行程序在《土地管理法》中都有较为详细的规定。首先是要有国土部门来做出限期拆除的决定,行政相对人对限期拆除的决定不符的,还有机会向法院起诉。如果河南周口市的政府真能如此行政的话,那我们也无话可说。但关键就在于,河南周口市做出的平坟决定并没有依据《土地管理法》中已经赋予他的行政权限,而是以复耕为名展开了一场没有法律支撑的全民运动。这是实实在在的程序违法。
既然政府的平坟决定因为没有遵循法定程序而违法,那我们又应当如何看待在平坟过程中平坟人的意外死伤问题。假若周口市的政府部门是依循法定程序作出平坟的行政决定,那平坟人的平坟行为就是在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纠正自己的不法行为,在纠偏中出现的意外当然应由自己负责。但现在的关键是,政府的平坟决定违法,那么平坟人就是在主动执行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中出现意外的。基于此事实,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由此观之,张富春的诉求是应该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获得赔偿的。
但是仔细分析媒体披露的张富春的诉状,又不难发现有问题存在。张富春一口气将周口市市县乡三级政府告上法庭,这是否恰当?周口市市县乡三级政府在平坟运动各自扮演何种角色必须要搞清楚。周口市政府是平坟运动的最初发起人不错,但具体实施是由哪个部门,何级政府承担?乡政府在其中扮演的又是什么角色?不管打什么官司都要先把被告确定好,张富春的代理律师恐怕还要在这方面做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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