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点评:抢劫欠条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抢劫罪
发布日期:2013-05-29 作者:110网律师
一种观点认为,抢劫欠条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第一,行为人欠债应当归还,故意使用暴力抢夺的手段,达到不归还的目的,是对他人财产权利的侵犯;第二,行为人虽未当场将他人财物非法转归己有,但其抢走欠条,使被害人可能因无法提供证据而丧失在法律上讨回债务的机会;第三,虽然行为人未当场取得财物,但实际以另一种方式增加了自己的财产,结果与当场抢到财物无异,故应构成抢劫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欠条不是财物,抢劫欠条不等于抢劫财物,不应构成抢劫罪。其一,所有权是一种支配的权利,是最典型的物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物的所有权变动的主要原因,是基于物权法律行为,也就是基于债权契约的合法有效存在而发生。债权则是一种相对权、请求权,它基于合同或其他法律事实而设定,是一种流动的财产关系。二者有着显著的区别。债务人抢劫欠条,侵害的是欠条所记载表现的债权。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财产所有权,所以抢欠条并不符合抢劫罪的客体特征。其二,欠条只是记载双方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凭证,欠条的灭失并不完全意味着债权人必定丧失财产,债权人可以通过其他证据,甚至可以通过其他证据向法庭请求实现债权。其三,抢劫欠条从本质上讲是一种赖帐不还的行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应通过民事法律去调整。
笔者认为,不能将所有抢劫欠条的行为均定成抢劫罪,只有当欠条成为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惟一证明时,债务人抢劫欠条的行为才构成抢劫罪。
首先,欠条本身就是物品,并且被赋予一种债权性凭证的本质特点,无论欠条能不能兑现,它都是一个物品,属于财物范畴,是一种财产性利益的东西。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其可以被认定为抢劫罪意义上的财物。
其次,欠条作为债权人手中的唯一凭证,具有不可复制性,一旦丧失,就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而有了欠条,就能主张到自己的经济权利,从而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利益等。
再次,抢劫罪是行为犯,只要债务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抢欠条行为一旦发生,就犯了抢劫罪。
最后,参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是否构成犯罪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债务人以消灭债务为目的,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合法、有效的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并且该借款凭证是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惟一证明的,可以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论处。债务人以外的人在债务人的教唆之下实施或者帮助债务人实施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并且明知债务人是为了消灭债务的,以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共犯论处。
因此,当欠条成为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惟一证明时,债务人抢劫欠条的行为应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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