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归属

发布日期:2013-06-07    作者:品然王玲律师
现今社会,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现象越来越多。而同时,离婚率也越来越高。这必然会涉及到离婚时父母出资房产产权归属的问题。婚前购置的,当然毫无疑问是父母出资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除非婚前就把对方的名字也登记上去了。而对于婚后父母出资购置的房产,婚姻法对其产权归属的界定经历了几个阶段。
王律师简单分析如下:
对于婚姻关系中接受赠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共同财产,而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婚前父母出资购房的,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婚后出资购房的,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即便是婚后出资购房的,也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
对于接受赠与财产的性质的规定,最开始,尊重意思自治,贯彻私法原则。父母说给谁就是给谁。然而,万事总关情,婚姻一事尤为如此。划得分明,颜面过不去,当事人及其家长不免遮掩支吾,行为模棱两可。此等情势下,解释三直接规定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谁的父母出资,房子产权就属于谁。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免除了出资方父母明示产权只给自己子女的尴尬,避免离婚时产生纠纷。
鉴于司法解释三的新规定,王律师提醒广大父母及准备结婚的男女方:作为出资的父母,需要保留好出资的相关记录,比如银行转账凭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记录,委托购房手续等;如果婚前对方父母出资购置房产,并承诺这是赠与给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那么另一方一定要将自己的名字登记在房产证上,否则赠与将是空口承诺,若日后离婚,则仍然不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法条链接:解释三第七条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为王律师根据解释三,结合现实中产生的纠纷给出的普遍性建议。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林律师
河北保定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李思南律师
江西南昌市
夏之威律师
上海杨浦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王骏凯律师
江苏无锡
马清义律师
宁夏银川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