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丈夫以妻子拒绝生育致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获

发布日期:2013-06-08    作者:110网律师
梁先生(化名)与王女士(化名)于2007年登记结婚,2008年王女士怀孕,这让梁先生万分高兴,没想到王女士却以二人的事业都不稳定,养不起孩子为由而不想生小孩。梁先生虽然表面不动声色,但心里却十分不满。王女士于怀孕2个月时去医院做了流产手术。时间转眼到了2010年,梁先生再次向王女士提出想要小孩的想法,王女士依然拒绝。梁先生再也忍无可忍,从2010年6月起与王女士开始分居。并在分居后协议离婚无果的情况下,梁先生于2011年3月委托本婚姻律师向朝阳法院提起了诉讼离婚。在法庭调解过程中,王女士以生不生孩子这是女人的权利,女人不是生孩子机器而坚持不生孩子,并指责梁先生思想陈旧;同时,王女士认为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的时间也未达到两年,不符合感情破裂标准而拒绝离婚。
  律师在法庭辩论中认为:虽然《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妇女有生育的权利和自由,但同时《宪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对男子生育权也有明确的规定。因此,男女双方的生育权都应该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由于王女士坚持不怀孕或者怀孕后坚持堕胎,致使梁先生的生育权受到侵害,且虽经双方婚后长时间的沟通也为见效,此种情形已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经过二次开庭审理,朝阳法院最终认可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梁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二人离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玉江律师
江苏淮安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