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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危险货物运输的开业申请

    1、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辆以上车辆技术等级为一级车况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2)有经市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3)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通讯工具和危险货物运输标志牌、标志灯;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A、有5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

    B、有专用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车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上岗资格证。

    3、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提交的材料(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交复印件):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开业申请表》(见附件五);

   (2)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工商执照。由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载明委托人、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十一);

   (3)《车辆行驶证》和营运车辆技术等级检测合格,并评定为一级车况的有效证明(槽罐车辆应提供技术监督部门对槽罐检测合格的有效证明);

   (4)车辆配备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牌、标志灯和通讯工具证明;

   (5)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证明;

   (6)拟聘用驾驶人员的有关材料:

    A、驾驶人员应有2年以上驾龄,并持有与投入营运车辆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持有经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的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上岗资格证明;

    B、身份证;

    C、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书;

    D、初级化工专业职称人员证明。

   (7)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A、申请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手续的书面申请;

    B、经市运管处确认的安全评估机构出具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评估报告;

    C、本市消防部门批准停放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停车场地证明,具有车辆数20%的封闭型车库证明;

    D、各工种岗位职责;

    E、处理紧急突发事件预案;

    F、《运输经营安全责任保证书》(见附件七)

   (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开业许可程序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江苏省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为:

   (1)许可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2)许可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3)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4)许可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与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是否一致;

   (5)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是否适格;

   (6)许可申请的材料是否真实;

   (7)许可申请事项是否直接关系他人的重大利益,是否属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

   (8)是否存在不得申请行政许可的法定情形;

   (9)其他应当依法审查的事项。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后发现申请事项属于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十五);

   发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制作《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见附件十三),一次告知申请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作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十二)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以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本机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见附件十四、附件十五)。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交通行政许可事项核查意见书》(见附件十九)。核查意见书应当包括核查时间和地点、核查事项、核查结论等内容,必要时应当附有关证据材料,并由核查人员签名。

    3、受理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在期限届满前由受理人员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审查延期建议书》(见附件二十),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延期告知书》(见附件二十一),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许可的,应当制作《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十六),规定准予经营的车辆数量的车辆落实方案。不予许可的,应当制作《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十七),并说明理由。

    4、申请人凭《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5、被许可人按照《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规定的方案落实车辆,并将车辆行驶证和检测证明交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核实车辆行驶证和检测证明起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配发车辆营运证。

    被许可人未按照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落实车辆方案的,由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注销或依被许可人的申请变更原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见附件二十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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