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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 (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办理地址: 上海市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6:00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申办对象资格: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专用车辆。 (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2、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3)安全教育制度 (4)安全检查制度。 (5)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操作规程 (6)、事故处理制度 (7)安全考核制度 (8)应急预案 (9)车辆保养和维修管理制度 4、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事业单位须符合下列条件: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3)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申办手续: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表式可到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领取或到WWW.JT.SH.CN网站里下载);

  2、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3、企业章程文本;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GPS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凡申请运输爆炸、固体剧毒品、遇湿易燃物品、感染性物品和有机过氧化物,必须使用厢式车),并提供通讯工具配备名册和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GPS定位系统的材料。

  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拟聘用外地驾驶员的提供在本市公安报名办理的登记证明材料。

  7、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其中停车场地为车辆投影面积两倍(含)以上,自有停车场地需提供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租赁的还需提供一年以上租赁合同。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其停车场地还需提供符合封闭、有固定隔离装置、并有明显警示标志的停车场地证明材料。

  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9、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0、外商投资企业立项批件复印件。

  其中:增加经营项目需报送1-8、10项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除须提交1、2、6-11项外,还须提交

  1、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2、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3、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办理程序:

  1、申请者向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提出申请;

  2、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自收到受理的申请文件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决定;

  3、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10日内负责通知、送达申请者。予以许可的,申请者到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办理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非经营性运输申请者领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4、申请者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工商等部门办妥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经营;

  5、经营者办理停业、歇业、终止的需到交通部办理相关手续,并到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交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工作。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06号令)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第344号令)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9号令) 4《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交通部交公路发[1997]540号) 5、《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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