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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时节寄托哀思 缅怀祭祀皆需守法

发布日期:2013-06-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清明时节雨纷纷,路上行人欲断魂。清明期间扫墓上坟、祭祀先人是我国具有历史悠久的传统风俗,体现了中华文化中“慎终追远”的精神。因此,每当清明节,在通往公墓的路上都是熙熙攘攘的扫墓人。

然而,近年来围绕着墓穴买卖、殡葬祭祀等问题产生了许多的家庭矛盾与民事纠纷,就像本期案苑版的案例所反映的那样。在这些矛盾和纠纷中,有一部分矛盾和纠纷发生在近亲属之间,有一部分矛盾和纠纷发生在墓穴买卖过程中,还有很大一部分矛盾和纠纷是由于先人墓穴遭受毁坏的精神损害赔偿。在先人墓穴遭受毁坏而诉求精神损害赔偿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由此可以看出,因坟墓遭受毁坏常常涉及其中的遗体、遗骨,故在此前提下,相关权利人可以请求侵害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开发建设过程中,擅自平坟、毁墓,引起逝者后人的不满,甚至诉至法院。我们认为,坟墓作为埋葬死者尸骨的特殊场具有特殊的意义,是人们悼念死者、寄托哀思的精神载体,因此,在涉及有关墓穴殡葬事项上,一定要慎之又慎,严格依法办事。

此外,缅怀祭祀先人是近亲属共同的精神需求,因此应当充分协商和沟通,在缅怀祭祀先人的过程中增加家庭的和谐与凝聚力。如果为此大打出手、反目成仇,将无法告慰逝去的先人。

弟弟骗领墓证哥哥起诉

自己出钱为年迈的父母购买了墓穴,父亲去世后因为分房的事情跟弟弟闹得不愉快,难免生疏了许多。令张涛没想到的是,后来弟弟张强竟然对墓园撒谎,把墓穴认购人的姓名改成了张强。张涛几次找墓园要求解除购买合同,都遭到墓园方的拒绝,于是他将墓园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的墓穴买卖合同,退换其墓穴购买款、维护费、磨字费等6000余元,并赔偿墓穴差价、名誉损失费等近10万元。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一审判决墓园应返还张涛磨字费80元,驳回张涛其他诉讼请求。

2001年,考虑到父母年迈,张涛花6515元在某墓园买了双墓穴,同时支付了510元护墓费。墓园的工作人员则开具了墓穴认购证。2006年父亲去世后,按照习俗,张涛将胞弟张强一家的名字也刻在了碑上。令张涛没想到的是,父亲去世前把房子过户给了弟弟。父母生病这几年都是由张涛来照顾,弟弟只是偶尔来看过几次,张涛实在想不通,跟弟弟大吵一架。张强认为,自己虽然很少陪伴父母,但逢年过节总是给父母不少孝敬钱。

2008年,张涛听亲戚朋友在说墓是弟弟张强买的,后经打听才得知张强向墓园谎称哥哥过世、墓证遗失,重新认购了新的墓证。张涛心想,房子没了也就罢了,连自己花钱为父母买的墓穴都被弟弟占了便宜,便前往墓园找到管理方理论。对此。墓园方解释,张强申请新的墓证时,墓园方拨打张涛留下的电话,但当时无人接听。张强又一直催促,墓园方认为张强是张涛的弟弟,所以才发放了新的墓证。

张涛认为墓园方做事不当,存在一墓二卖,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要赔偿。多次协商无果,张涛将墓园告上法庭。墓园方面辩称,根据规定,墓穴落葬后不再退购,不同意张涛提出的解除合同及返还购墓款的诉请;墓园按照墓穴的平方每年收取维护费,该墓穴已于2001年交付使用,不同意返还维护费;关于第二张墓证,张强的确曾来找过墓园,称搬家过程中将证遗失了,墓园方面与张涛联系未果后,为张强补办了一张证,但在张涛要求墓园收回第二张证书后,他们已将第二张证书收了回来,并未一墓两卖,本案只有一个买卖合同,墓园方面未收取过两次墓穴款;墓园方同意返还80元磨字费,希望法院驳回张涛的其他诉请。

嘉定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涛并无证据证明墓园实施了上述重复买卖的行为,因此,张涛诉称墓园一墓二卖缺乏事实依据。同时,因墓穴与一般商品的特征不同,墓穴的认购人与使用人往往是分离的,使用人为死者。现墓穴一直由张涛去世父亲入葬使用,解除合同有违公序良俗。故张涛主张解除合同、返还购墓款、维护费,并赔偿差价的诉讼请求明显无理,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返还80元磨字费的诉请,因磨字事实未发生,墓园也同意返还,法院予以照准。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祖坟被毁获赔精神损失

扫墓时,发现坟墓被毁坏,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家住北京市顺义区的张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在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后,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了这一请求,认定张先生精神受到了伤害,要求加害方赔偿1万元精神损失费。

张先生家的祖坟埋在顺义区张家屯东头的大块地上。2010年10月,北京时空技术公司在张家屯村东头大块地上施工建设大棚的时候,未与张先生商量,将张先生家的祖坟毁坏,张先生一怒之下将北京时空技术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的已故亲属葬于农村土地,与历史形成的丧葬习俗有关,坟墓的设置也符合有关殡葬管理的规定。北京时空技术公司对张先生祖坟毁坏的行为给张先生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故张先生就其祖父母、父母的坟墓受到破坏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法官针对此案表示,与其他物质性财产不同,坟墓作为埋葬死者尸骨的特殊场所具有特殊的意义,是人们悼念死者、寄托哀思的精神载体。后人对坟墓进行符合法律规定的维护,是为了更好地享受社会大众所给予的尊重和尊严,因此死者的人格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转移到了其近亲属身上,任何对遗骨、遗体的侵害都是对其近亲属的精神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由此可以看出,因坟墓遭受毁坏常常涉及其中的遗体、遗骨,故在此前提下,相关权利人可以请求侵害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私平他人墓地被判赔偿

因私动土地,致使无法确定父母墓地位置,蔡先生为此将柴先生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终审后,维持了一审法院作出被告赔偿蔡先生6000元的判决。

某村一块地原为村民集体公墓,该地中有柴先生的承包地。2009年7月和2009年8月,镇政府先后发出《致全镇人民的一封信》及《镇人民政府平迁坟公告》告知,对在非指定的公益性集体埋葬点的坟墓,要全部迁入指定的镇级公墓,也可以就地深埋,不留坟头和墓碑;截至2009年9月20日,逾期不平迁的坟墓,按无主坟处理,统一平掉。根据上述规定,蔡先生将父母在该地的坟墓进行平整,并将墓碑及底座就地掩埋。此后,柴先生对该地再次进行平整,致使蔡先生无法确定父母墓地位置。后蔡先生欲按规定将父母坟墓迁至他处,几经找寻,未能找到父母棺木、石碑。后蔡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柴先生赔偿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柴先生认为,自己是在2009年9月20日后才平整的涉案土地,符合政府规定,没有过错。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蔡先生父母的坟墓位于村集体公墓内,为响应镇政府号召,其将该坟墓按照规定进行了平整。然在蔡先生尚未完成迁坟的情况下,因柴先生再次对该处土地进行平整,致使蔡先生无法找到其父母坟墓的石碑、棺木等物。柴先生的行为的确给蔡先生及其家人造成了精神伤害,蔡先生有权要求赔偿。现蔡先生要求柴先生赔偿石碑等损失,理由充足,应予支持。对于柴先生主张其系在镇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才平整的涉案土地,因相关规定要求平坟系不留坟头和墓碑,蔡先生也已按照规定进行了平坟,且按照当地民俗,迁坟一般在清明节前后数日内,柴先生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在4月底才平整涉案土地,其行为未考虑当地民俗。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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