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13-06-20 作者:聂晓东律师
接近年关,赵某开着一辆装满年货的小客车急匆匆地住家赶,当行驶到了一个拐弯处时,由于天下着雨,路面较滑,赵某便趁着借道超车时驶入逆行道。恰在此时,迎面相对行驶来了一辆五十铃小货车,两车相会即将发生碰撞,五十铃司机李某当即向右打方向盘避让小客车,导致五十铃侧翻,造成车辆受损,一名乘客重伤及司机李某受轻伤的交通事故。在这次事故中,直接的经济损失共计2万元。经过交警的现场查勘认定,赵某要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赵某向保险公司及时报了案,并要求保险公司按第三者责任险的有关条款,赔偿这次车祸所导致的损失2万元。保险公司接到索赔申请后,认为“两辆车并没有发生碰撞,第三者的损失不属直接损毁。”于是向赵某发出了拒赔通知书。赵某不服这口气,便到法院将保险公司给告了。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赵某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否要承担这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保险法》第49条对责任保险是这样定义的: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而被保险人的损失系基于受害第三人的损失而发生。若第三人无损失,则无保险补偿可言,所以责任保险在形式上是以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为目的的保险,但实质上则是以保障被害人权益为目的的保险。那么,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依据是什么呢?除了以保险合同为基础外,还应该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它在保险合同中是这样规定其保险责任的:被保险人或他所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规定给予补偿。在本案中,两辆车没有发生碰撞,显然第三者的损失不能够认定为是直接损毁的。但是李某在两车即将发生碰撞危险时,所采取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作为这样一种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赔或是不赔。但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律的补充作用就显得很有必要了。
什么是紧急避险?法律是这样规定的: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个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李某为了避免两车相撞的更为严重的交通事故,冒着自己的车辆有可能翻车的危险,猛打方向盘避让占道行驶的小客车,最终导致了自己的严重损失。那么,这种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呢?《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从这个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李某因紧急避险所造成的车翻人伤的损失是由引起险情的被保险人赵某行为直接导致的,理应由赵某承担责任。既然在保险合同中没有把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失明确地列为除外责任,我国现有的法律又明确规定了在紧急避险中,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在赵某依法赔偿李某的损失时,理应由保险公司代为给付。
本案最后审理的结果,是保险人承担了李某在这次交通事故中所遭受的损失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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