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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扣发年终奖的约定无效

发布日期:2013-06-23    作者:张付杰律师
离职扣发年终奖的约定无效
当前,对于年终奖的理解多种多样,甚至有些单位在制度里约定员工提前离职的,不支付年终奖。按:年终奖系劳动报酬的一部分,用人单位与员工的约定,不得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否则,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藏该规定不难看出,奖金属于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工资的组成部分。虽然事实上奖金的发放存在多种形式,如月度奖、季度奖或年终奖等,但奖金发放形式的不同并不能改变这些奖金属于工资这一根本属性。年终奖是用人单位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对员工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而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属于合法劳动报酬的范畴,而不只是用人单位激励员工,留住人才的手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言,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是各自的主要义务。单位与员工约定提前离职不支付年终奖,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与劳动法中用人单位不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相冲突,同时也限制了劳动者合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法律精神也是相悖的,应属无效约定。
故,关于年终奖的支付问题,在双方未约定的情况下,无论劳动者是否在年终发放前离职,用人单位均应支付,如果双方对此有约定,应审查该约定是否为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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