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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公司

发布日期:2013-06-23    作者:张颖律师
? 监理公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单位资质证书,主要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机构,他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和“建设部颁发的资质证书”才能够进入建筑市场。
    199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专门对监理作了具体的规定:监理应是独立的第三方,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与施工单位以及材料供应单位不得存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其职责是依据事实,客观、及时、有效地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工程监理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监理单位的资质主要体现在监理能力和监理效果上。监理能力和监理效果主要取决于:监理人员素质、专业配套能力、管理水平、监理业绩、技术装备等要素。这些要素是划分与审定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重要依据。
(1)监理人员素质
    监理单位负责人的要求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领导能力。监理单位的技术管理人员的要求是拥有足够数量的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的监理人员,且专业配套,其中高级建筑师、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要有足够数量。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应有较高的学历,一般应为大专以上学历,且应以本科以上学历者为大多数;技术职称方面,监理单位拥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在70%左右,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在20%左右,没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其他人员应在l0%以下。
(2)专业配套能力
    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开展需要多专业的监理人员相互配合。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自己的监理业务范围的要求配备专业人员,各专业都应拥有素质较高、能力较强的骨干监理人员,且具有足够的数量。专业监理人员配备是否与其所申请的监理业务范围相一致是审查监理单位资质的重要内容。例如,主要从事民用建筑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要配备建筑、结构、电气、给水排水、暖气空调、工程测量、建筑经济等专业的监理人员。从工程建设监理的基本内容要求出发,监理单位还应在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方面具有专业配套能力。
(3)技术装备
    监理单位的技术装备也是其资质要素之一。为了进行科学的管理,监理单位应拥有一定数量的检测、测量、交通、通讯、计算等方面的装备。例如,应有一定的测量、检测仪器,以用于监理中的检查、检测工作;应有一定数量的交通、通讯设备,以便于高效率地开展监理活动;拥有一定数量的照相,录像设备,以便于及时、真实地记录工程实况;具有一定数量的计算机,用于计算机辅助监理等。但是主要设施,尤其是大型的、特殊专业使用的或昂贵的技术装备应由业主无偿提供监理单位使用。业主不能提供的设备,监理单位可以委托有关的检测单位协助检查、检测。
(4)管理水平
    考察监理单位管理工作的优劣,一是考察其领导者的素质和能力;二是要考察其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例如有没有组织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科技管理制度等,并且能否有效执行;三是监理单位是否有一套系统的有效的监理方法和手段。
(5)监理业绩
    监理业绩是监理资质审查的重点内容,它包括监理单位的经历和监理成效。监理单位的经历是指监理单位成立之后,从事监理工作的历程,包括监理工程类别、数量、监理范围和深度等。监理成效主要是指监理活动在控制工程建设投资,工期和保证工程质量等方面取得的效果。
[本文来自:法律快车 www.lawtime.cn]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工程监理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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