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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刑事案件量刑标准

发布日期:2013-06-28    作者:朱明胜律师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
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
伤情接近轻微伤,
社会影响不大、
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
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
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残疾标准的或损伤程度与轻伤标准接近的,
为有期
徒刑三年;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残疾的,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
造成被害人
6
级残疾的,
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重处、轻处特别规定】
 
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重处:  伤害多人的,在其中最重伤情的基础上,
每增加轻伤
1
人,
按照所增伤情的轻重程度,
确定
递增幅度,
轻度的,
刑期增加三个月;
中度的,
刑期增加六个月;
重度的,
刑期增加九个月;
每增加重伤未达残疾标准或接近轻伤标准
1
人,刑期增加十个月;每增加重伤
1
人,致
10
级残疾的,刑期增加一年,依次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持刀、枪等管制刀具伤害他人的,从重
10%

 
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中故意伤害他人的,从重
10%

 
伤害对象为
70
岁以上的老人、
14
岁以下的儿童、残疾人、怀孕妇女的,从重
5%

 
因为邻里纠纷、婚姻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从轻
10%

 
【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
  
根据发案原因、犯罪动机、犯罪手段、损伤程度、赔偿情况等情节,合议庭(独任庭)按本
节规定量刑认为偏轻或偏重的,依第一百零四条量刑时,可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依第一百零五条量刑时,
可行使十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依第一百零六条量刑时,可行使一年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缓刑适用但书】
  
除具有两个以上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作赔偿的;
  
(二)致2人以上重伤或多人轻伤的;
 
(三)曾因殴打他人,被治安处罚2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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