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对婚姻期间的共同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日期:2013-06-28 作者:110网律师
杨义与程叶原为夫妻,杨义因儿子生病向双方亲戚罗成借款10.85万元来治疗,但最终还是没有救回儿子的生命。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到法庭起诉,经调解离婚。调解协议中约定该笔借款由杨义承担。后债权人罗成为追索该借款将原夫妻二人均告上法庭。
该债务是在杨义与程叶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的,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情形,属杨义与程叶的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共同债务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法院经过审理,遂依照我国婚姻法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判决由杨义与程叶二人负连带责任限期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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