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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基本农田需要哪里批准?

发布日期:2013-07-01    作者:胡永红律师

[导语]:国土资源局张局长最近摊上一件棘手的“烫山芋”,好友和兄弟单位——财政局长的一把手要自己批建一处宅基地,碍于情面和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不知如何处理,既不能做违法和无原则的事,又不能影响单位之间和朋友的关系。张局长现束手无策,想请律师支一个两全其美的对策。胡永红律师听完介绍后,当即把相关法律依据找来一一介绍给张局长,张局长恍然大悟,如梦初醒……
【案情简介】县财政局的李局长来找国土资源局张局长,对他说:“人老了,叶落归根。我在农村的乡里老宅的前面盖了一栋楼房,退休了,就去那里养老。土地征收的事,你这个国土资源局的一把手可得关照和成全一下哟!”
国土局的张局长满腹狐疑的说:“事先怎么没有听你提过这件事?能不能去看一看?”
两位一把手局长驱车前往一看,果然应验了张局长的担心。张局长说:“你知道你是在什么地方上盖的房子吗?”李局长说:“不就是从我家的老宅往前移动了不过二十米。”张局长说:“就是这二十米,你就从山脚前的宅基地移进了菜地。咱城郊的蔬菜种植基地是要确保的基本农田,征收这样的基本农田,你知道谁才有权批准权限吗?”李局长满脸茫然。张局长答道:“只有国务院才有权!你老兄要是有能耐,你就跑到北京,找到国务院批准。 我这顶乌纱帽,可是担当不了这么大的事啊!”李局长骑虎难下,不知如何是好?”
情况反映上去,县政府发文件通报全县广大干部职工,责令李局长立即撤除新楼,恢复农田,并作出深刻的检查,同时免去其县财政局长的职务。”
【法律依据】张局长所说属实。《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超过征收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国家的慎重和财政局李局长的轻率,形成鲜明的对照。”
《物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的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这一基本国策,我们应牢记在心。
【本案焦点及律师解读】关键词“农用地”解读: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用地等。农用地包括以下四大类:
(1)耕地:如灌溉水田、望天田、菜地、水浇地、旱地;
(2)林地: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迹地;
(3)园地:如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其他园地;
(4)养殖水面:如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河流水面。
《物权法》明确规定: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这是保障国家长远发展、经济平稳以及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人口众多,农村的安定是整个国家和社会安全的基础。而土地又是农民的生存之本,国家只有制定严格的有效的农村土地保护制度,才能为国家的安定团结以及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对此胡永红律师以七言绝句一首加以总结:
征收农田哪里批准?
财政局长建别墅,老宅前移数十米;
国土局长无权批,征收农田国务院;
农民反映建违房;政府通报免乌纱;
耕地需要严限制;物权法律作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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