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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发布日期:2013-07-03    作者:连会有律师
在下列情况可以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重新申请鉴定:(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由于鉴定具有专门性、科学性,要求鉴定主体应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否则极易导致鉴定结论错误无效。对此种情形下产生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违反鉴定活动的基本程序规则或重大关键的程序步骤,且这种程序瑕疵会对鉴定结论的公正可信性产生影响。(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即鉴定结论明显违背客观规律或与当事人提供的其它证据明显不一致。(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并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经过质证,当事人的异议不成立时,鉴定结论可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当事人的异议成立时,鉴定结论不可作为证据使用。行政审判中,只要出现上述情形之一,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前提下,法院就应准许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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