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月息9分 浙江乐清一对夫妻非法吸存4亿多
发布日期:2013-07-03 作者:110网律师
胡某、周某夫妻是乐清人,均46岁,案发前曾在乐清虹桥、上海等地经营多家公司,并多处投资商住房。
据胡某交待,2001年10月先期投资上海正宇有限公司5000余万元购买108亩地,建设1万7千平方米的厂房和办公宿舍,2009年后又投资了2000余万元的基建和交纳土地出让金750万元;2005年开始在山东景泰置业有限公司投资5000、6000余万元做一期投资,2009年至2011年期间建设4万平方米二期商住投资将近1亿元;2006年8月至2012年4月合计投资2亿余元用于温州华瀚电子有限公司购买土地96亩及公司打桩、建了13幢厂房、购买设备等;2010年10月胡、周夫妻出资1.57亿元竞得浙江萧然钢材物流中心有限公司。
胡、周夫妻动用各种关系吸收资金,少则几百万元,多则几千万甚至近亿元。2010年6月18日至2011年7月26日,胡某陆续向金某借款19笔共计5307万元,利息为月息4.5分。至案发,已支付利息1484.2万元,本金未归还。其中4张借据,按金某的要求债权人书写为他人。
胡、周夫妻与杨某本不认识,通过他人介绍认识牵线借款。
2010年11月份,胡某想借款过来进行资金周转,于是经过他人牵线介绍借款,胡、周夫妻在他人的带领下到温州寻找杨某,胡某对杨某说自己萧山的项目需要资金,萧山项目贷款成功后就会归还借款,约定利息4.5分,杨某答应借款给其,共借款2500万元,已支付利息1347.125万元。
胡、周夫妻借均报以高息,少则2.5分,多则4、5分,最高的9分。
借款一般是胡某打电话或者叫朋友介绍、牵线等方式,其借款过来后,钱的具体支配和使用是由妻子周某统一支配。
经查,2010年6月至2012年5月期间,胡某、周某共向23人变相吸收存款44864.208076万元人民币,现尚欠28595.303076万元人民币。
乐清法院认为,胡某、周某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考虑到胡某接到乐清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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