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男子因贫贩毒被判3年交罚金后悔已晚
发布日期:2013-07-03 作者:110网律师
2012年11月27 日,被告人胥长辉接到吸毒人员李翔的电话,要他送6个“货”(指毒品海洛因)到铜鼓县带溪乡新丰村,李翔以150元的车费雇请了的士司机前去接货。当日下午,胥长辉携带三包海洛因(外用报纸、内用红色塑料包裹),骑着摩托车到达约定地点,正准备交货时,被带溪派出所当场抓获。经鉴定,该物品系毒品海洛因,净重14.157克。
另查明,被告人胥长辉的家庭情况:其曾患急性上消化道出血,被下过病危通知书;妻子是精神三级残疾人(具有残疾人证),并患肺通气功能中度损伤和类风湿性关节炎;儿子是一名在读高中生;父母年迈且体弱多病。庭审中,被告人胥长辉后悔当初一时赚钱心切,频频请求法庭考虑自己的特殊情况,恳请给予其缓刑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胥长辉贩卖毒品海洛因14、15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被告人胥长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鉴于毒品犯罪的严重性,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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