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强行索要“保护费”获刑领罚金
发布日期:2013-05-21 作者:110网律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绍军、龚秀高、龚秀江在2012年春节前春运期间,采取在隆百高速路隆林收费站出口拦截外地车牌号的客车,以客车营运手续不完备,保证安全须护送客车进出城为借口,并威胁不交费就被砸车、打人,不交费不能保证安全等威胁手段,向客车司机、车主、经营人员收取保护费,每车收取人民币1 500元不等。2012年春节后期间,被告人张绍军、龚秀高、龚秀江以相同借口及手段,收取外地客车每车3 000元不等的保护费。春节前后所收取的全部金额由被告人张绍军、龚秀江、龚秀高共同分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绍军、龚秀高、龚秀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恐吓的手段,强行索要他人钱财,数额达人民币32 000元,敲诈勒索金额均达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绍军、龚秀高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实施威胁、恐吓的手段,勒索被害人钱财,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按照其所参与及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龚秀江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绍军、龚秀高、龚秀江均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龚秀高、龚秀江能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龚秀江的具体犯罪情节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辅助作用,并能当庭认罪,积极退赃等情节,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龚秀江犯罪较轻,认罪态度好,有明显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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