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房屋拥有居住权归谁所有
发布日期:2013-07-05 作者:110网律师
郭阳对于前妻的行为十分不解,“当初签订离婚协议时,就明确注明了这套房子归我居住。”在他看来,房子是自己争取来的房改房,产权证上也是自己的名字。当初离婚时黄虹并没有提出要求注明自己也有居住权,等于自动放弃。
但黄虹却并不这样认为。“离婚协议只是约定了他对房屋拥有居住权,并没有注明房子给他住了之后我就不能住,更没有确定这套房子到底归谁所有。”黄虹认为,虽然房子是郭阳通过房改的方式获得的,但当时两人还是夫妻关系,这套房子应该属于夫妻共同拥有,因此,她有权要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经过咨询,郭阳得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他认为,黄虹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是两人离婚一年多以后的事情了,这超过了法院应当受理的期限。
对此,原告方认为,离婚协议并未对房子的产权进行处理,原告也没有提出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而是请求法院对没有进行财产分割的房产进行分割。因此,并不适用一年的有效诉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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