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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违法 行政复议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3-07-07    作者:110网律师
社会抚养费征收违法  行政复议获支持
 
牛某与余某于200710月未婚生育一男孩,并于20083月在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牛某与余某因感情不和于200812月办理了自愿离婚手续,儿子由牛某抚养。20118月,牛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双方于20122月在深圳生育一女孩。20123月,牛某本欲为其女儿办理出生申报入户手续,但深圳市某街道办计生办公室以牛某200710月生育一子违反《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由,对牛某作出以2011年龙岗区人均收入额为基数,征收2倍即63449.76元社会抚养费的决定。牛某对该征收决定不服,委托本所律师代为提起申诉。
    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详细分析、罗列了行政机关征收决定的违法性。在代理律师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后不久,深圳市龙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派出专员到牛某家里赔礼道歉,并同意依法撤销原征收决定,按2007年龙岗区人均收入额为基数重新作出征收决定,前后两个征收决定数额相差近三万元。至此,涉案争议圆满解决,代理律师完成了受托工作。(代理律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吕红兵律师  电话:13725572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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