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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法律问题需知

发布日期:2013-07-07    作者:连会有律师
保险事故的处理程序,指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协同保险人完成保险事故的核定、赔付全过程的一般步骤。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而言,它通常要经过下列环节:报案、、申请给付、接受给付等;对于保险人而言,则要经过立案、查勘案情、审定责任、赔款计算和赔付结案等。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与保险人在赔付问题上有很大分歧,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还有可能启动仲裁或者诉讼程序。
保险事故的处理包括以下程序:

一、报案与立案
发生了保险事故,通常称为出险。出险后,通知保险公司发生了保险事故即为报案。一般情况下,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最有可能最早得知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法》第21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通知保险人是一项法定义务,对于保险人正确理赔极为重要。一方面,保险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另一方面,可以及时调查损失发生的经过,搜集证据,正确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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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事故的通知内容,主要是通知义务人知悉的保险事故发生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情况。具体包括保险单号、被保险人姓名、出险时间、事故原因和性质、出险地点、受损标的的种类、范围以及损失程度、与报案人联系的方式等。当然,投保的方式不同,需要通知的内容也略有不同。如人身保险中,通知的内容还包括就诊医院、诊断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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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事故通知的时间,保险法规定为及时,但尚无确切的时间要求。一般在具体的保险合同中约定有保险事故通知条款。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盗窃损失后应保存现场,向当地公安机关如实报案,并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不予赔偿。《家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所致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等内容。保险合同中对于出险通知有约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通知义务。如果保险合同中未约定具体时间,可以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行掌握,但基本要求是及时通知。关于通知迟延或者未履行通知义务所承担的责任,保险法也未明确规定,可由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商定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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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的方式,可以采用书面方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方式。但合同中约定须以书面方式进行的,则应以书面方式通知保险人或代理人。常见的通知方式有:电话、传真、书信或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人办事机构报案、业务员转达等。报案时要填妥报案通知书,作为索赔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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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存在非正常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可能性的案件,如车祸、凶杀、不明原因死亡等,以及保险事故造成对第三者的损害,可能会引发诉讼的案件,除了向保险公司报案外,还应该及时向公安、交警等政府执法部门报案,以便尽快侦破案件,尽快理赔。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该积极开展定损核赔工作,在与保险底单核对无误后,着手立案。立案时,应将被保险人姓名、保险单号码、出险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损失约数等详细记录下来,并请被保险人填写出险通知书(一式二份)。根据被保险人报送的出险通知书,抄录有关保险单副本和批本一份,以便查勘理解前能了解承保的有关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对于需要现场核查的案件,保险公司应派人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并进行施救。

二、施救与查勘
当保险标的遭遇危险时,为了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某种控制危险的措施,即为施救。施救的目的是将危险控制在萌芽状态,将损失降到最低。例如,在火灾保险中,发现保险标的失火就应该应该积极有效的灭火;在洪水或其他自然灾害危害保险标的时,就应该立即组织防洪抢险,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损失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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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救的主体。《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可见,施救的主体为被保险人。如前所述,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均有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接到报案后,应该尽快立案,并立即派人介入。在许多情况下,保险人介入时,正是施救过程中。还由于牵涉到施救费用等问题,保险人往往与被保险人一起,制定施救方案,完成施救过程。况且,施救的本意是为了减少损失,其直接的结果是可以减少保险人的赔付金额。因此,保险人也应该是施救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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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救的费用,指当被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是,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和受让人等采取措施抢救保险标的,以防止损失的扩大而支出的费用。
《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这是因为,保险人是施救结果的最大受益人。由于险种不同,对施救费用项目和金额的约定也有所不同。例如,在车辆损失险条款中,施救费用是一个单独的保险金额;而在第三者责任险中,施救费用则不是一个单独的赔偿限额。又如,车辆损失险中,以下施救保护费用可以补偿:保险车辆发生火灾时,被保险人或者允许的驾驶人员适用非专业消防单位的消防设备的合理费用和设备损失;车辆出险后,被保险人雇用吊车及其他车辆进行抢救的费用;将出险车辆拖运到修理厂的运输费用;抢救过程中,因抢救而损坏他人的财产,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的费用;抢救车辆在拖运受损保险车辆途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扩大的费用和增加的支出;对当地确实不能修理,经保险公司同意去外地修理的移送费等等。如果造成人员伤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保险人应该赔偿的合理费用还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就医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伤残鉴定费需经保险人同意)、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伤亡者直系亲属及合法代理人参加交通哦哦哪个
保险标的受损时,经被保险人施救,花了费用但并未奏效,保险标的仍然全损,保险人对施救费用仍应予负责。但施救费用全额应该按《保险法》第42条规定计算,保险人所承担那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其含义为,施救费用是单独计算的,其最高额度为保险金额。因此,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本身的赔偿和施救费用的责任最多个为一个保额,即两者之和不能超过两个保额。
查勘包括出险后保险人对各种保险单证的核查以及对出险现场的查勘。其中,对出险现场进行查勘是很重要的一环,对保险人来说,只有进行实地查勘,掌握第一手证据,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为以后确定责任及赔偿范围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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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勘的主要内容
1)保险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真实有限的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如果保险合同不存在或没有效力,保险人及可拒绝索赔请求。
2)索赔请求人的资格及保险标的的核实。如果发现索赔人是根本无权提出该项索赔请求或受损失的并非保险标的,保险人就应终止理赔工作。
3)出险的时间、地点、原因。对出险的时间进行检查,是为了确定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否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检查出险地点的目的是确定保险标的是否处于保险合同规定的地点,同时也可以测算保险标的所受损失的程度;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进行核查,是为了确定发生的危险事故是否属于承保危险。经检查,如果发现保险事故不属于承保范围,或保险事故不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之内发生,或保险标的被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擅自改变存放地点,保险人都可以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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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勘的目的
是为了确定保险人是否应该承担保险责任,以及承担多大的责任。及通常所说的责任审核和核算给付。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必需具备一定的条件,查勘时必需根据事实和保险合同条款,认真思考,全面分析,对各项条件逐一进行审核,做出正确的判断。该承担责任的绝不推脱,不该承担责任的也不应该迁就。尤其在多个原因造成损失的场合,保险人在审核因果关系时,必需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根据有关规定,分清近因和远因、主因和次因,做出正确合理的决定。对于拒赔案件,一定要慎重处理,掌握充分的根据。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保险人决定拒赔后,应报上级公司审核批准。被保险人如有异议,应再做深入了解,重新研究。

三、申请赔付与赔款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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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给付,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向保险人明确提出请求给付保险金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一般通过填写《保险给付申请书》来表示。除此之外,还要同时向保险人提供有关单证。实际上,不同的险种对提供的资料和证明有不同的要求,不清楚的可向保险人询问。但一般情况下,索赔时应提供的单证主要包括: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正本、已缴纳保险费的凭证、有关能证明保险标的价值或当事人身份的原始文本、索赔清单、出险检验证明、包括事故过程、事故原因分析、施救情况、损失情况等内容的事故报告、其他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应当提交的文鉴。
其中,出险检验证明根据险种不同而不同:
因发生火灾而索赔的,应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保险范围内的火灾指失去控制的异常性燃烧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是否为火灾,应由公安消防部门来证明。
因发生暴风、暴雨、雷击、雪灾、雹灾而索赔的,应由气象部门出具证明。在保险领域内,构成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这些灾害,应当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例如:暴风应达到17.2/秒以上的风速,暴雨则应当是降水量在每小时16mm以上,等等。
因发生盗窃案件而索赔的,应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该证明文件应当证明盗窃发生的时间、地点、失窃财产的种类和数额等。
因陆路交通事故而索赔的,应当由陆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材料,证明陆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及其损害后果。如果涉及第三者伤亡的,还要提供医疗费发票、伤残证明和补贴费用收据等。如果涉及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本车所载货物损失的,则应当提供财产损失清单、发票及支出其他费用的发票或单据等。
因被保险人的人身伤残、死亡而索赔的,应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或伤残证明。若死亡的,还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消户证明。如果被保险人依保险合同要求保险人给付、医药费用时,还须向保险人提供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医院的治疗、诊断证明及医疗、医药费用原始凭证。
特别要注意的是,向保险人请求给付或赔偿的权利是有时效限制的。如果超过了该时间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就可能失去该项权利而得不到赔付。《保险法》第27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可见,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为5年,其他保险的索赔时效为2年。
非事故调处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保险车辆出险后,其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以及精神损失补偿费、困难补助费、被保险方处理事故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招待费、送礼费以及其他超过规定的费用,保险公司则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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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款审核。保险人接到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申请给付的请求和有关单证后,应该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最后核定赔付金额。
第一、查抄底单,验证保险单是否有效,并与报案通知书的内容详细核对,验证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是否与受损失的人相符。
第二、出险时间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
第三、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索赔单证是否齐全、真实。
第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第五、判定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第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有无违反告知等义务的行为。
第七、是否存在代位求偿权。
第八、被保险人是否违反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
第九、赔偿案中是否存在第三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索赔的被保险人是否向第三人行使了索赔权或向第三责任人实施了索赔手续,是否已经从第三责任人处获取了赔偿。
第十、若保险合同约定了承保地区的,则还要审核出险地点是否处于所约定承保的地区之内。
第十一、核定损失和赔款金额。
保险人的给付金额包括实际损失和用于施救、诉讼等项合理费用两部分。在核算给付金额时,实际损失和合理费用分别计算,每项金额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对保险标的实际损失的计算,应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现金价值为准。换言之,即以损失时的市场价格为准。当然,对定值保险及重置成本保险则另当别论。在核算给付金额时,要注意被保险人按什么价格报损,是否合理。在我国的保险实践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工业企业的流动流动资产,如原材料和辅助材料的损失,只按进货价赔偿;半成品其成本价赔付;成品按出厂价投保的按出厂价赔付,按成本价投保的只按成本价赔付。对商业企业的流动哦能否流动资产,如以进货价投保的,按进货价赔付;以销售价投保的,按销售价赔付;包装物按账面价投保的,按账面价。此外,在核算实际损失时,还应分清哪些是保险标的损失,哪些不是保险标的损失;哪些是直接损失,哪些是间接损失。对于不属于赔付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应予剔除。
对施救费用的计算,要注意施救费用包括的项目是否、必要。施救费用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施救所支出的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前所为预防措施而支出的费用一般不应包括在施救费用之中。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危险事故虽然未发生,但种种迹象表明危险将要发生,为避免保险标的因必然发生的危险造成更大的损失,虽然是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费用,保险人亦应予以赔偿。另外,为施救所支出的费用必需是合理的、必要的。对于施救费用是否合理、必要,保险人不能凭主观臆断,应根据当时的情况,进行全面具体的分析,以做出科学和合理的判断。

四、赔偿给付和善后处理
保险人经核算确定给付金额后,应办理结案手续,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领取赔款的通知,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时间,迅速予以给付,如果迟延,将承担违约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接到领取赔款通知后,应该携带身份证、保险单正本到保险人处尽快领取赔款。由人代为领取的,还应携带代领人的身份证明和《领取赔款授权书》;被保险人是单位的,应该在《领取赔款授权书》上盖章。
领取赔款时,法人团体要在权益转让书及赔款收据上盖章,个人要在权益转让书及赔款收据上签字。
被保险人应尽快领取保险赔款,在保险合同中,一般都有关于领取赔款限制时间的条款,从3个月至1年不等。过期不领的,保险公司可视为放弃领取。
保险赔付后,一般会出现下列三种情况:一是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不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如有的人身保险条款约定,一旦发生了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领取了保险金后,保险合同自然终止;二是继续履行保险合同,这种情况在财产保险中较为普遍。当保险财产遭受全部或部分损害四经保险人赔偿以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如需恢复保险金额,应补缴相应的保险费。三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在此种情况下,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该在领取保险赔偿时,在权益转让书上签字,以表明自己已经将向第三人追偿损害四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五、赔偿争议的处理
在保险赔偿案中,经常发生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争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往往对保险公司的拒赔及赔付数额不满意,而保险人则认为自己对赔付的处理是有理由的。例如:199914日,西安市《华商报》在头版刊登了一篇题为《咸阳一拒赔案让投保人懵了》的文章,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具体情况是:被保险人胡某于1996912日投保了某公司主险,同时投保了附加住院医疗和附加住院补贴保险,且附加保险连续续保。被保险人1998724日在医院经确诊患有结石性胆囊炎,并于1998911日续保该公司附加险,但在续保投保单上有关患次病与否的问题上未如实告知此事。被保险人于924日因此病住院手术治疗,住院诊断为胆囊炎并胆结石,出院后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保险公司以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拒赔。这本是保险公司在理的事,但被保险人一气之下,将此事诉诸报端,对保险公司业务造成极大影响。
如何解决双方争议?途径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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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和解。
即双方发生争议后,心平气和地在一起,商量一个解决的方案并付诸实施。它不仅可节约时间、精力和费用,也有利于合同的继续执行。这是解决争议最好的办法。
在协商过程中,各自都应该拿出令人信服的法律依据和有效证明来证实自己所持观点的正确性,并说服对方接受该观点。例如:财产损失、医疗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等弹性较大的费用,可聘请依法成立的公估行的专家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证明;医疗事故的认定,可请法医或者患者就诊医院的主治医生出具证明。
协商过程中,双方都应该控制好自己的情绪,不得无理取闹,争吵不休。如果双方不能心平气和地协商,可请双方都认可的中间人从中调解,最后达成一致。
当协商不成时,可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申请仲裁或者付诸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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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仲裁
发生纠纷时,如果当事人双方不愿或者未能通过协商和解,便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书面协议,愿意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都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争议做出裁决。仲裁机构是受理争议当事人的申请,审议商事争议的组织,是仲裁活动的基本主体。
在解决保险纠纷时,仲裁方式尤于诉讼方式。主要表现在:第一,可以及时、公正的裁决案件,减少保险人的损失。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一般两个月即可结案,还能避免因诉累造成的人力、物力、财力的过度损失。第二,纠纷当事人双方有权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员审理、裁决自己的案件,有利于公正裁决和仲裁结果的实施。可以不损伤保险人与客户之间的感情,维持保险人长久的业务发展。第三,可以尽可能减少表现带人名誉损失,保持其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1)、申请仲裁的前提是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16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第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第二,仲裁事项;第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值得注意的是,在许多保险合同,只是含糊其辞地规定,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没有明确约定选择的仲裁委员会,即使发生纠纷之后当事人中一方行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也无法受理和立案,这一不足应该得到完善。
《仲裁法》第17条、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第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第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第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2)、申请仲裁的条件。《仲裁法》第2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有之后讴歌才协议;第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第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3)、申请仲裁应递交的文件。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第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第二,之后讴歌才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第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仲裁的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应该杂四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仲裁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5)、仲裁参与者。按照仲裁法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6)仲裁过程。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仲裁过程包括仲裁开庭通知、调解、当事人提供证据和质证、辩论、再次调解和作出仲裁决定等环节。仲裁法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开庭之前,仲裁委员会应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仲裁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如果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仍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开庭后,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当然,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可以自行收集。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仲裁庭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部门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于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开庭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开庭情况应当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有权申请补证。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应再次进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与裁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7)、仲裁裁决。仲裁庭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仲裁法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做出。
裁决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如果发现对裁决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申请仲裁庭补正。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8)、仲裁裁决的执行。我国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决定书生效后,当事人应该自觉执行仲裁裁决。但是,如果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当事人要求撤销仲裁裁决,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决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审判判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是以第三者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公断,因而,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属于人民法院。如果仲裁裁决后,保险人拒不履行裁决,可以向保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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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如果保险争议既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也不能达成仲裁协议,可以由争议双方的任何一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又称民事官司,它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参与的诉讼活动。其完整的程序包括如下环节:起诉、出庭、质证、一审判决、上诉、二审判决。
1)、起诉。保险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作为起诉人(原告),另一方为被诉人(被告)。原告应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因此,原告在起诉前,应该作好下列工作:
聘请一名好的律师。律师熟悉有关法律和诉讼程序,对案情能够进行较为深入、全面的分析,可以拿出较有价值的法律建议。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作好请律师作为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参与整个诉讼过程。此时,应该书写一份《授权委托书》,它是委托律师进行诉讼代理的法律文件。全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需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需纪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需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准备一份具有说服力的民事诉状。如果由律师代理诉讼的话,民事诉状可由律师撰写。其主要内容有: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法律依据和证据(最好标明出处)。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和证据材料。《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公司为被告,原告则可以选择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和证据;如果保险表的物是正在运输过程中或是运输过程中的,还可以向保险事故发生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的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和证据。
代理人向人民法院送交起诉书时,必需同时送交起诉人的授权委托书。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被告提交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答辩期间被告可以提出管辖异议。
2)、调解。开庭前,人民法院可以召集诉讼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庭外调解。调解要本着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民事诉讼法》第86条、第87条、第88条指出: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出庭。法院受理原告起诉后,应该决定开庭的地点、时间,并于开庭前3天书面通知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如果当事人或者律师因故不能按时到庭,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出庭时间。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的庭审,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宣布法庭纪律;告知权利义务;法庭调查;出示证据和质证;法庭辩论;再次调解;判决。
4)、判决。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判决书应当写明: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5)、上诉。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
6)二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作出判决或裁定。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自行判决、裁定。
二审的判决或裁定,对原判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二审判决即为终审判决,即日发生法律效力,可以开始执行。
7)、判决执行与申请再审。当事人在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应该自觉执行法院判决。如果一方不自觉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在不停止执行的情况下,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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