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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3-07-08    作者:冉兵律师
标签: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死刑辩护 假释条件 缓刑条件 信用卡诈骗罪
作者:万州律师 冉兵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接受冉**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本案犯罪嫌疑人何*甲的辩护人。本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依法出席法庭行使辩护权,现本律师根据本案的证据,并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根据《刑法》及相关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采纳。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何*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定性无异议。
二、对量刑方面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一)被告何*甲实施的诸多犯罪行为符合牵连犯的条件应按牵连犯的处断原则量刑,其理由是:首先,何*甲实施的诸多危害行为已构成牵连犯。所谓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本律师认为要认定为牵连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牵连犯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这是构成牵连犯的前提条件。行为人只有实施了数个危害行为才有可能构成牵连犯。如果只实施了一个行为,无法形成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结合本案实际,何*甲为了达到信用卡诈骗的目的,实施了窃取信用卡信息的手段行为,随后又实施了信用卡诈骗的目的行为。由此,足以认定何*甲在本案实施的诸多危害行为已完全符合牵连犯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的前提条件。2、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关系。结合本案实际何*甲实施窃取信用卡信息的行为是手段,实施信用卡诈骗才是其最终目的。据此,足以认定何*甲实施的诸多危害行为直接具有牵连关系。3、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这是牵连犯的法律特征,也是确定牵连犯的标志。结合本案实际,何*甲实施的窃取信用卡信息的手段行为涉嫌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实施的信用卡诈骗的目的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据此,足以认定何*甲实施的多个危害行为完全符合牵连犯的条件,应按牵连犯的处断原则处罚。其次,本案应按信用卡诈骗罪处罚。因牵连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在司法实践中实行择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也就是说,对牵连犯应当采用吸收的原则,按照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定罪处罚。结合本案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一款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最高法定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二款规定的窃取信用卡信息罪的最高法定刑为10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本案中何*甲窃取信用卡信息罪的行为被信用卡诈骗的行为吸收,因此应选择重罪信用卡诈骗罪对何*甲予以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何*甲有法定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一款和法发〔2010〕6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类似情况下,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从宽幅度要适当宽于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结合本案实际,应对何*甲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何*甲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渝万州检刑诉【2013】206号起诉书第四页顺数12至13行表述,被告人何*甲2013年10月31日自首,归案后有积极退赃款的情节。据此,本律师建议法庭对何*甲予以酌定从轻量刑。
(四)对被告何*甲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一款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涉案金额达到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参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四大项常见犯罪的量刑第七小项诈骗罪量刑的第1条.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结合本案实际,本律师认为何*甲在本案中的犯罪数额只是较大,而不是巨大,其基准刑应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据此,结合本案的案件事实,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何*甲的宣告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第三的大项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6条第(4)目的规定: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的10%-30%;第9条二款规定,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第12条(1)目规定: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30%。在本案中何*甲当庭自愿认罪,又全部退还赃款,又有经亲友规劝后自首的情节。在此,本律师按照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何*甲以三年基准刑为起点,减少后的基准刑为一年左右的有期徒刑,因此,本律师建议判处何*甲有期徒刑一年。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充分采纳。
辩护律师:冉 兵
20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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