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刑事辩护案例 >> 查看资料

电梯口设台阶绊倒女食客 酒店被判担责80%

发布日期:2013-07-09    作者:110网律师
尽管酒店电梯口设有“请当心台阶”的提示牌,但女食客进入电梯时没注意,以致被台阶绊倒受伤,双方因在赔偿责任上产生分歧而闹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某酒店对原告李小姐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6万余元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8.48万元。
2012年7月21日傍晚,李小姐和家人一起至浦东新区某酒店用餐。李小姐进入酒店电梯时,没有注意电梯口有一个2-3厘米高的台阶,以致被该台阶绊倒,李小姐的右手伸进了电梯右侧的缝隙中受伤。事发时,该电梯右侧墙壁上方设有“请当心台阶”的提示牌。李小姐受伤后先后至上海多家医院进行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李小姐因外伤致右手中、环指指深屈肌腱断裂等,其损伤的后遗症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2013年1月,李小姐就赔偿事宜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原告李小姐认为,在公共场所,电梯内外的高度应该是完全一致。由于该酒店电梯的设计构造不当,造成自己受伤,酒店方理应赔偿其相应的损失。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酒店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0.8万余元中的80%。
被告上海某酒店则认为,电梯口确实有一个2-3厘米高的台阶,设置该台阶的目的是为了防水。事发时,有7、8个人一起进入电梯,李小姐是最后一个进电梯的。她进入电梯时,自己未注意地面台阶才致被绊倒。电梯门口明显位置设有提示牌,酒店已尽到了安全防范的义务,因此,酒店不应对李小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承担责任也应该只是补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作为电梯的管理者,应当对该设备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酒店电梯口处设有一个2-3厘米高度的台阶,该设置存在安全隐患,被告对此存在一定的过错,理应对原告之损伤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原告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理应对自己身处的环境具有注意义务,且被告在电梯处设有提示牌,因此原告对自己的损害后果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原、被告各承担20%和80%的责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齐志龙律师
天津和平区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