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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房屋建筑
www.110.com 2010-07-06 14:23

各区县房地局、市局科研所:

  现将建设部第72号令《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白蚁防治工作。

  二、凡在北京市白蚁危害地区(以下称蚁患区)内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各类房屋和非蚁患区修缮、复建各类古建筑物均须按本通知进行白蚁预防、白蚁检查和灭治工作。

  北京市白蚁危害地区包括西城区、宣武区、海淀区、丰台区、通州区、昌平区和门头沟区。

  三、北京市白蚁防治实行产权人(使用人)、施工单位、防治机构各负其责,“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鼓励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

  四、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持有白蚁防治的《岗位证书》。从事白蚁防治的机构,应当按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取得白蚁防治资质,纳入市场规范管理。

  五、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本市白蚁防治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六、按照规定必须进行白蚁防治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开工证》前,到有资质的白蚁防治机构办理白蚁预防登记手续,签订白蚁防治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白蚁预防工程费用,白蚁预防工程费用列入工程预算。

  七、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防治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出具《白蚁预防工程竣工报告》。

  八、白蚁防治费标准由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九、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发现白蚁蚁情应当立即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委托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灭治,费用列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十、白蚁防治单位在接到要求灭治蚁害的委托后,应当在48小时内派出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蚁害情况勘察,并制定施工方案,及时灭治白蚁。白蚁防治工作人员检查蚁情和进行灭治工作时,应当出示白蚁防治的《岗位证书》。

  十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有计划的组织对各类城市房屋的蚁情检查,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检查中发现蚁患导致房屋危险的,产权人应当及时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安全鉴定,并在排除危险后,方可继续使用。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蚁患区内的许可证或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白蚁预防工程竣工报告》。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的房屋,竣工后办理初始登记时,应交验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工程竣工报告》。

  十三、凡违反本通知未进行白蚁预防处理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单位或不配合白蚁防治的施工单位,按《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承担责任。

  十四、本通知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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