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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诉讼时效中断

发布日期:2013-07-10    作者:林姜律师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现在许多人都知道“诉讼时效”这个词了,“诉讼时效”我们可以理解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自己民事权利的期限,例如别人欠了你的钱不还,你可以去人民法院告他,但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诉讼时效内)去告他,过了这个期限再去打官司,就不能胜诉。
《民法通则》规定普通的诉讼时效为2年。例如债权债务纠纷就属此类。特殊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包括以下4种情况:(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从被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举个例子,乙欠甲10万元,约定到2000年年底还,如果到2000年年底还没还未还清。从2001年1月1日开始,甲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诉讼时效就从这时开始起算,从2001年1月1日到2003年1月1日两年内甲可向法院起诉要回欠款,过了2003年1月1日,甲再向法院起诉就不能打赢官司了。诉讼时效中断—延长保护期法律的保护期只有2年,时间很短,一不小心就会错过。为了延长保护期,法律专门规定了一个“诉讼时效中断”的办法。《民法通则》第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举例(上例),甲的诉讼时效是从2001年1月1日到2003年1月1日,如果早2002年12月31日,甲提起诉讼并得到法院受理或者提出要求(例如去讨债),又或者乙同意履行义务(还了一些钱),诉讼时效就重新开始计算(从2002年12月3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保护期延长了。没有证据、有口难辩可见,“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三种情况可以延长诉讼时效。但是,现实中由于人们不注意保全证据,往往使努力落空。案例:广州某公司1994年借款228万元予增城某公司:合同约定1996年年底还清借款。增城某公司1994年至1996年陆续还款148万元;1999年3月增城某公司的债务人“嘉通”公司转款3000元至广州市某公司的帐上,为增城公司向广州公司归还借款;但帐上只有“嘉通”公司字样。广州公司从1999年下半年直至2002年先后达二十多次派人至增城公司催讨余款。增城公司拒不接见。2001年1月,广州公司曾向增城公司投邮发出内装主张债权的特快专递,亦被增城公司拒收退回。至2002年12月,广州公司起诉至增城人民法院。现广州公司面临败诉风险。本案中广州公司的诉讼时效为两年(1996年12月31日至1998年12月31日)。由于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嘉通”公司代为还款)而适用诉讼时效中断,可从还款日1999年3月顺延时效两年。在此顺延期间,广州公司多次上门催讨,属“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按规定又可中断诉讼时效,从上门催讨日向后顺延两年,如此算来,至今应该没有过期。可惜的是,嘉通公司的还款在帐面上只留下“嘉通”字样,不能证明是代增城公司还款。而广州公司的上门追讨,也无有效证据证明。这样,诉讼时效的中断和顺延就落空了。保全证据的技巧一、提起诉讼的注意事项:权利人在时效期间内起诉,从法院受理之日起可起算时效中断,法院的受理通知书即为有效证据。但起诉后又被撤诉、法院不予受理、法院裁定驳回、权利人拒不到庭应诉则不适用时效中断。若发生前述情况,应及时采取其他方式主张权利。二、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要求”的注意事项:    (一)向债务人、债务人的担保人、代理人或财产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发通知还存在一个“我曾发出过通知”的证明问题,下面推荐几种办法:     (1)拍电报。电报内容有需要时可以在邮局存底中查询;有些邮局还可以向客户提供一份内容相同的复印件盖上邮局公章。     (2)发挂号信。发信前最好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因为即使发出了挂号信,也有一个不能证明你向债务人发出了什么内容的信的问题。办理公证,则能证明权利人于何年何月何日向债务人发出了主张债权的信函。     (3)发出律师函。律师在受人委托后向债务人发出律师函的同时也起到见证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曾委托过律师发函,律师的证言及相关书证亦可成为适用时效中断的证据。(二)邀请非厉害关系人或公证员至债务人住所主张权利。像案例中的广州公司,虽先后讨债几十次,但无有效证据证明;邀请同往的非厉害关系人可以是一些机关或团体,例如:工商局、质监局、消协等;若公证处公证员同往,尚可出具一份正式公证书,其证明效力也最高。(三)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如债务人的主管部门)提出保护其权利的请求,采取这种方式,如果债务人拒绝参加调解,权利人要特别注意请求相关部门提供自己曾主张权利的书面证明。三、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注意事项:(一)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即使在超过诉讼时效的时间内也适用时效中断。例如广州公司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即从1996年12月3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但广州公司的帐面记载如能证明增城公司曾于1999年3月还款3000元(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即可从199年3月起算顺延时效两年。(二)债务人转帐支付应要求其注明付款事由、付款单位。案例中的广州公司帐面上只有代付欠款的“嘉通”公司字样即难证明债务人增城公司同意履行债务。(三)债务人若支付现金,债权人收仡还款后出示收款凭据也可能会发生债务人否认曾经付款而债权人无法证明的情况;故应要求债务人在收款凭据底单上签字或盖章,以证明债务人曾经支付,其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有证据证明,方可适用诉讼中断。四、适用特殊时效一年的注意事项:除了采用前述各种方法外,人身伤害当时未曾发现,检查确诊是由侵害引起的,证明伤势确诊之日的医疗证明是适用时效中断的有效证据。从确诊之日起算时效中断,顺延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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