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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停车场贴了申明字样能免责吗?

发布日期:2013-07-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问:我把车停在一个收费的停车场,缴纳15元停车费后并索要了发票,但我购物归来发现车不见了,就向停车场问询并索赔,但停车场工作人员说停车场贴有“只收占地费,不负责保管车辆”的申明字样,因此拒绝担责,请问停车场能因为贴有申明字样而免责吗?

答:您好,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停车场的免责申明属于格式条款。《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停车场收取了您的保管费,您与停车场的保管合同成立,停车场的免责申明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您的车因停车场的保管不善而丢失,因此,停车场不能因为贴有免责字样而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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