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市中级法院“小悦悦”案件二审
发布日期:2013-07-12 作者:110网律师
2011年10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胡军驾驶微型面包车前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广佛五金城的几间店铺收取货款。17时22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广佛五金城20座63-64号新华劳保店门口位置时,被告人胡军在天降大雨、五金城内光线较暗的情况下,未开启前照明灯行使,由于寻找店铺注意力分散,胡军未注意到正在通道内行走的被害人两岁女童王悦,致车辆右前方将王悦撞倒,车辆右前轮从王悦的上半身碾压过去。车刹停后,胡军观看后视镜,未发现碰撞物,故未下车查看,车右后轮再次从王悦胯部碾压过去。后胡军驾驶车驶离现场继续前往店铺收取货款。王悦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与同月21日死亡。经法医鉴定,系车祸所致。同月16日,胡军在网上看案发监控录像,确认自己撞人后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胡军家属垫付了王悦的医疗费50000元。
【杰睿辩护】
刘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案发地点在广佛五金城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1)项的规定,应属于道路;【注:刘律师等三名律师联名向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废除关于此项有争议的司法解释】二、胡军的行为应够成交通肇事罪;三、胡军与被害人父母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请求改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庭审判】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一审判决后,被害人父母与胡军及关保险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表示对被告人谅解,可酌情减轻上诉人胡军的刑事责任。依照《刑事诉讼法》,《刑法》判决如下:
一、维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2)佛南法刑初字第619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胡军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2)佛南法刑初字第619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胡军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胡军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注: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原判刑法,由原一审判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依法改判为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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