俩酒友酒后争执拉扯中一人被推倒在地出命案
发布日期:2013-07-12 作者:110网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苏卜换与被害人苏永学在本寨苏卜关家喝酒后因琐事发生争执并扭打,在场的亲友将两人拉开,并将被害人苏永学送回家。23时许,被害人苏永学来到苏卜宁家门口,用石头从后面打被告人苏卜换家房子,被告人苏卜换出来到苏卜宁家猪圈旁与被害人苏永学论理,被害人苏永学持钢丝绳打中被告人苏卜换的头部,被告人苏卜换即捡起地上一块杉木板皮打中被害人苏永学手臂,并与被害人苏永学抢夺钢丝绳。抢夺中,被告人苏卜换将被害人苏永学推倒在地,造成被害人苏永学头部受伤。同月28日,被告人苏卜换将被害人苏永学送往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救治,2012年10月3日,被害人的家属将被害人苏永学拉回家后,同月7日被害人苏永学在家中死亡。经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医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苏永学系因外力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苏卜换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了被害人在医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付被害人死亡后的丧葬费用。2013年4月16日,被告人苏卜换与被害人苏永学亲属舒乜停、苏醒,就苏永学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达成赔偿协议,本院并作出(2013)隆民一初字第310号民事调解书,并已生效。被害人亲属向法庭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苏卜换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卜换与被害人苏永学酒后发生争执扭打,在扭打过程中与被害人抢夺钢丝绳时致被害人摔倒后被害人受伤不治死亡。被告人致被害人摔倒,其主观上并不希望或放任被害人伤亡的危害后果发生。但被告人苏卜换应当预见到致被害人摔倒可能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后果,而被告人苏卜换疏忽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被害人受重伤住院医治无效后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苏卜换过失致一人死亡,属情节较轻。被害人在本案中具有一定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苏卜换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苏卜换在诉讼过程中能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苏卜换从轻处罚。被告人苏卜换犯罪较轻,有明显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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