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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过度纵酒后猝死 家属状告酒友侵权无据败诉

发布日期:2013-03-27    作者:110网律师
男子过度纵酒后猝死 家属状告酒友侵权无据败诉
  一帮酒友喝酒,因纵酒过度而体力衰竭死亡,其他酒友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914日送达给当事人双方的一份民事判决书给出了答案:不用。
  20051211日,蓝港的单位召开全体干部年终评议会议,中午会议结束后,同事兼好友韦清题约蓝港去喝酒,于是蓝港和朋友卢某及韦清题等人到本县安阳镇商业街富绅酒楼吃饭喝酒。席间,每人自饮二两装红星二锅头烧酒三瓶。下午1时许吃饭完后,蓝港对卢某、韦清题说:我表弟今天杀小猪,我要去他家喝酒。卢某、韦清题则附和着说:要去大家一起去。商定后,由蓝港开车,三人一起到本县下坳乡下坳街蓝港的表弟家。
  当天下午5时许,蓝港及卢某、韦清题、主人覃某及客人4人共一桌吃饭。由于考虑到蓝港要开车,在吃饭的伊始,韦清题即对蓝港说:你开车,你不要喝酒,由我和卢某与他们喝。在覃某家,卢某、韦清题又各喝了约五两米酒后散席,韦清题、卢某也乘坐蓝港驾驶的轿车返回县城。
  当晚7时许,三人乘坐的车子回到都安瑶族自治县农业局大院里,卢某自行下车,而韦清题却由于喝酒过度无法下车,被抬进到家里的时,蓝港发现韦清题已经脸色发紫,不能说话,就立即呼叫120电话急救,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派救护车及时到韦清题家对韦清题进行现场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医师初步诊断为:1、临床死亡;2、急性酒精中毒。
  韦清题死亡后,蓝港即向110报案。次日,法医到现场,韦清题的家属表示不搞尸解检验,要求法医取韦清题的口液进行检验。嗣后,韦清题家属即将韦清题的尸体处理消埋。韦清题的家属认为,蓝港邀韦清题去喝酒,因酒友过度劝酒导致韦清题酒醉,同时蓝港没有及时将韦清题送往医院抢救,致使韦清题死亡。因此,蓝港存在主要过错,遂将蓝港诉上公堂。
  一审都安县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当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时,当事人之间产生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满足以下构成要件:损害事实的存在;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行为的存在;损害事实和违法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有过错。韦清题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依约喝酒吃饭是其正常的社交活动。20051211日,韦清题在中午、下午两餐宴席中都喝了酒。在与其共同进餐包括蓝港在内的朋友中,没有人证实蓝港或其他朋友实施了向韦清题敬酒和劝酒的作为。韦清题家属也举不出任何证据证明蓝港实施损害韦清题身体的行为,举不出证明蓝港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致使韦清题死亡的因果关系的证据。因此,原告韦清题的家属提出的本事故中蓝港存在主要过错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韦清题是否属于急性酒精中毒死亡的问题,本案仅有《都安县人民医院120出诊情况登记表》的出诊初步诊断栏记载的临床死亡;急性酒精中毒的证据证明。这一证据,只是从韦清题体表症状作出初步诊断,而不是从病理学、解剖学和法医学角度作出的确诊。为此,认定韦清题因酒精中毒而死亡的证据不足。同时,原告提出在韦清题酒醉后没有及时送往医院抢救而死亡。因韦清题死亡的诱因不明,蓝港是无法预见的,而且也是不可能预见的,蓝港不应承担无法预见后果发生的民事责任。原告也举不出证据证明韦清题突然病变后蓝港不予抢救的相应证据。原告的这一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为此,原告请求被告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因举不出相应的证据佐证,属于举证不能,法院应予驳回。被告提出韦清题的死亡与被告没有因果关系,并举出相应的证据证明,该证据依法有理,所抗辩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信。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池市中级法院审理后,欲对本案进行调解,但未果。于是,基于对一审判决定性和裁判的认可,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并送达了双方当事人。(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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